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加藤匠、詹雪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代 理 人 詹雪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榮彬等間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 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