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90號聲 請 人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 之2 之2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朱宗文、李淑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家事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