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1號原 告 佳承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聰賢 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律師 被 告 星聚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威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行職務人 陳雄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謝礎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