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6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國恭營造有限公司、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履約證金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萬3,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