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1號原 告 寶擎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瑜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被 告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祿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 7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103年7月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本件原告是否已依系爭合約書第4條第2款約定出具保固切結書予被告?如有,請提出保固切結書過院,並說明提出之時間。 被告應於103年7月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被告提出諾貝爾工程有限公司、泰山保溫工程有限公司之保固切結書所載保固期間起訴日期係如何計算(見本院卷㈡第30-32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