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戎鼎工程有限公司、陳靜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85號原 告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家成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49,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080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500 元,仍有102,580 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