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53號聲 請 人 呂淑津即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六十六年三月一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六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三六冊、第四七頁、第七六六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十八屆第十二次委員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