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受 罰 人 即 證 人 鄭培煌 上列證人即受罰人因上訴人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塞魯士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培煌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上訴人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塞魯士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受罰人鄭培煌為證人,曾經本院先後通知於民國102年4月11日下午4時30分、102年 5月10日下午3時及102年5月24日下午4時50分到場應訊,上述期日通知已分別於102年3月20日、102年4月15日及102年5月14日送達證人鄭培煌住居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證人鄭培煌經合法通知未於前述期日到場,復無不到場之正當理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