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48號上 訴 人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被上訴人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訴訟代理人 高鴻鵬 上列當事人履行契約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6 月17日下午3 點2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庭長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