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8號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相 對 人 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崑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對本院民國101年7月18日所為之101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孫全玉(即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即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