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11號原 告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被 告 梁斌即艾瑪忠孝診所. 樊曦野即艾瑪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梁斌即艾瑪忠孝診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合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買賣合約書12點第3 項可參。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