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87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允祥工程行即陳清祥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戴國洲 住新北市中和區秀朗路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被 告 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志聖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02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