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錦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11號原 告 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培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肆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