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5 日
- 當事人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施金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29號原 告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金城 訴訟代理人 李財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本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記載方式如附件㈠),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㈠於文到後5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正本,準備書狀請 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下列內容: ⒈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及原因事實(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 ⒉詳述各項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並提供相關資料。 ⒊詳列各項主張之依據證物,如有多數證物,請全部記載(將證物予以編號附於狀尾),並說明是否有其他證據要聲請法院調查。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如係聲請調取資料,請陳明資料之名稱、保管該資料之機關名稱、營業所地址、該資料之待證事實。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②書證一 ③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⒋對被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㈡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另請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應為之訴訟行為。如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表明訴訟代理人與原告之關係,並檢附證明文件。 ㈢提出任何書狀及證物,應自行以雙掛號送達書狀繕本及證物影本予被告,並保留回證於開庭時提出。書狀如有不能直接送達予被告之情形,應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予本院,並聲請由本院送達。 ㈣為使本件訴訟得以妥速進行,並避免因逾時提出致受不利益,請確實依本通知辦理,以維自身權益,並請勿遲至開庭時始當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