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張富翔、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新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76號原 告 張富翔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被 告 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新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3,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1,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