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76號原 告 張富翔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代理人 董怡辰律師 黃宗哲律師 被 告 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新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姜鈺君律師 複代理人 謝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