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賴明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59號原 告 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鄭昱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淑萍即莊清信之遺產管理人、黃金鳳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7,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