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59號上 訴 人 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305室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鳳、莊淑萍即莊清信之遺產管理人因101年訴字第40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37,31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0,7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