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427號原 告 晶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肇恒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朱慧倫律師 被 告 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竇立佛 訴訟代理人 藍孟真律師 陳瓊英律師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劉淑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依民法承攬契約給付報酬、不當得利及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微軟公司)及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應分別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百六十七萬三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嗣於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以民事準備㈢狀,不變更訴訟標的,惟依上開民法不當得利及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規定,變更上開聲明為備位聲明,並依上開民法承攬契約給付報酬之規定追加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應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及上開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核原告追加先位聲明部分,與原訴聲明部分,均係本於其主張曾為被告台北富邦銀行擴增建置信貸系統所生,其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於九十八年十月一日、同年十一月四日簽訂微軟主次承攬人合約書、微軟顧問服務次承攬人工作訂單(下稱系爭承攬契約),約定由伊代表被告台灣微軟公司為其客戶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履行「富邦金控e-Loan信貸系統建置」專案(下稱系爭專案),工作範圍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四所示,報酬三百九十九萬六千元,嗣伊依約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完成系爭專案交付,並由被告台北富邦銀行於同年六月八日完成驗收;惟期間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屢次要求伊擴增系爭承攬契約原約定之功能範圍及要求變更已簽署之系統規格書,被告台灣微軟公司亦要求伊必須配合被告台北富邦銀行的要求,伊應指示要求為完成如附表編號十五至編號二二所示項目之工作(下稱系爭擴增工作項目)而增加建置工時,雖經多次要求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應依照系爭承攬契約變更管理條款履行相關程序,惟被告台灣微軟公司不但不依約履行,僅一再要求伊必須配合被告台北富邦銀行的要求,甚至與被告台北富邦銀行聯合哄騙伊,表示被告台北富邦銀行會於專案結束後及第二階段新專案時支付追加款,伊乃同意給予優惠;詎伊應被告指示要求而完成系爭擴增工作項目,經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先後於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及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完成驗收新功能版本系統後,被告卻互相推諉,未履行給付追加款及第二階段新專案進行之承諾,伊多次向被告台灣微軟公司要求若未於一百年六月六日前付清款項,伊將取消被欺騙所給予之優惠,然被告台灣微軟公司仍置之不理;故計算伊為此投入之實際擴增工時,以系爭承攬契約原約定完工工期至九十九年四月,工時二十六‧五人月,依人月單價十三萬五千元計算,伊應被告要求為完成系爭擴增工作項目,致增加建置工時為六百四十九工作人天,除伊曾以預估增加二百三十九工作人天為基準,向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提出新功能預估擴增工時之報價單,金額一百八十一萬三千元外,其餘增加四百十工作人天部分,建置工時增加金額為二百四十六萬元(135,000元×4 10天÷22.5天),故額外增加之報酬共計四百二十七萬三千 元(1,813,000元+2,460,000元),扣除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已給付六十萬元,伊自得先位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四百九十一條及第五百零五條承攬報酬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被告台灣微軟公司給付增加之報酬三百六十七萬三千元(4,273,000元-600,000元);若認伊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就系爭擴增工作項目而致建置工時增加部分無承攬契約關係,惟伊既已依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指示配合被告台北富邦銀行要求,為被告台灣微軟公司履行系爭專案系統之建置,就此擴增建置工時部分,被告台灣微軟公司受有利益卻未支付報酬,致伊受有該部分費用支出及報酬利益之損失,另被告台北富邦銀行無法律上原因,使用伊交付超過系爭承攬契約原約定之功能範圍及原簽署系統規格書之系統,且使用伊駐點人力為其施作原約定外之維運資訊服務工作而受有利益,致伊受有損害,被告間基於各別請求權所生之債務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伊亦得備位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及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規定,請求被告不真正連帶返還伊三百六十七萬三千元之所受利益。至被告台北富邦銀行辯稱系爭專案擴增如附表編號十六、十七、十八之(一)所示工作項目係由訴外人普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鴻公司)承攬,再轉包予伊,惟普鴻公司僅為被告台北富邦銀行於專案完成驗收結案後之付款代理人,與上開擴增工作完全無關,伊與普鴻公司間無任何合約。為此先位依民法承攬契約給付報酬之規定,請求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應給付原告三百六十七萬三千元,及自一百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備位依民法不當得利及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三百六十七萬三千元,及自一百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他被告就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並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台灣微軟公司以:伊於九十七年間受託為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建置系爭專案,故與原告訂立系爭承攬契約,工作範圍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四所示,承攬報酬三百九十九萬六千元,係採固定總價制,付款條件依原告所完成特定工作進度而定,並非以人天數為計算基礎,經多次修改分四期給付,業於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給付尾款全部付清,伊未有任何積欠,原告一再以新增人天數計算其工作數量及報酬金額,與原承攬契約之約定不符,自屬無據;且伊與原告間系爭承攬契約,工作範圍僅限於系爭承攬契約之附錄工作說明書所載,不包括該契約未記載之工作範圍或原告指稱之系爭擴增工作項目,實則原告在系爭承攬契約工作規劃及開發建置階段,就配合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功能需求所作的調整,是否屬於原承攬契約範疇及是否要額外收費等問題,三方曾一再的討論磋商,早已就該等工作是否要額外收費及如何付款等問題於會議中達成共識,除原告於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三方會議中,就如附表編號十九所示工作項目,已同意屬會議記錄第二點所列工作項目納入原專案不另收費,並於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再次三方會議中,就如附表編號二十所示工作項目,同意列為「no charge」不另行收費外,三方協議就原告主張應另付費部分由其另提報價單,原告因此於同年四月二十八日就如附表編號十五至十八之(一)部分先向伊提出一百七十五萬九千元報價單,惟伊為系爭承攬契約之主包商,將原告報價單轉知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後,已對上開報價單表示不同意,足認伊與原告未就「新增工作」成立任何承攬合約,原告再與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協調,並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改向該銀行日常維護廠商普鴻公司提交價格六十萬元之報價單,嗣普鴻公司依約給付原告承攬價款六十萬元,則原告既就上開附表編號十五至十八之(一)之「新增工作」自普鴻公司取得全部承攬報酬六十萬元,再就相同工作向伊重覆請求承攬報酬或不當得利,自無理由;另就如附表編號二一之(一)所示工作項目,原告於使用者驗收測試結果報告書列為「not a bug」和「by design」,既未進行任何修正,自不得依據承攬契約或不當得利請求任何款項,就如附表編號二一之(二)所示工作項目,係使用者驗收測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原告交付工作不符合驗收標準,依系爭承攬契約工作訂單第三條規定,本負有改善義務,當無另行請求報酬之理,就如附表編號二二所示項目,係使用者驗收測試報告書中即已存在者,因原告交付的工作僅能佈署在測試環境中,而無法佈署於被告富邦銀行的正式營運環境中使信貸系統順利營運,故伊依原承攬契約要求原告改善,乃合約之所必然,原告竟將其應負責的改善工作都稱之為「新增工作」,據以主張伊應給付額外承攬報酬或不當得利,實屬荒謬,另附表編號十八之(二)所示工作,業經被告富邦銀行否認原告有交付該等工作,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有交付何等具體功能及工作內容,自不得就該未交付的工作請求任何承攬報酬或不當得利;是以原告主張伊於原合約工作範圍外,另有要求須完成額外工作項目並成立承攬合約,然未就新承攬合約之成立與生效盡舉證責任,空言指摘伊要求進行新增的工作項目或建置工時而另成立承攬合約云云,洵屬無據,況伊母公司微軟全球政策,任何與廠商之交易行為都須有書面契約為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契約書應完整記載雙方交易條件,不會有未記載於契約文件內之秘密條款或私下協議,原告主張新增工作之報酬高達三百六十七萬三千元,其金額幾已等同於系爭承攬契約之全部工作報酬,對於金額如此龐大之專案,焉有可能不簽署任何書面文件以保障自身權益;再者,原告主張新增工作施作對象為被告台北富邦銀行,伊未承作被告台北富邦銀行任何新增工作,亦未領取任何額外報酬,自無任何節省的費用及獲利,而受有任何不當得利可言。為此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等語置辯。 ㈡被告台北富邦銀行以:伊為建置信貸案件前端管理系統,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簽訂 Microsoft服務工作訂單,委由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提供系統開發建置及上線維運(含保固)等服務,依約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應交付系統程式原始碼予伊,被告台灣微軟公司因與原告簽訂系爭承攬契約,交由原告進行開發作業,原告依其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間所簽訂系爭承攬契約之約定,即有為伊完成並交付系爭專案,經伊完成驗收,以履行其承攬工作之義務,縱原告為完成驗收工作而使用超過其預估之人力或時間,此項超時費用,仍在其承攬之工作範圍內,原告自不得另行要求增加其工作報酬;嗣因原告於九十九年六月八日所交付系爭專案尚有多項瑕疵,經伊向被告台灣微軟公司反應後,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於同年月二十四日向原告提出專案需求變更單,伊為確保系爭專案系統能成功上線並正常運作,一方面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洽商,另亦尋求與伊有應用程式人力派遣合約關係之普鴻公司洽詢是否可協助處理,因普鴻公司認為系爭專案系統既由原告負責開發遂與原告洽商,原告乃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普鴻公司就系爭專案如附表編號十六、十七、十八之(一)所示工作項目之關於系爭分析專案管理及程式開發等資訊服務功能項目,提出價格合計一百八十一萬三千元,優惠價格六十萬元之報價單,普鴻公司業務經理楊雅玲當月即與原告公司黃彩娟聯絡並同意以上開優惠價格交由原告承攬,惟當時原告負責開發之系爭專案,尚未正式上線,伊承辦單位無法於上線前交付普鴻公司維運處理,迨一百年一月初,伊預計系爭專案系統將正式上線,乃要求普鴻公司提出報價,普鴻公司於一百年一月三日、四日、七日及十八日分別提出包括上開附表編號十六、十七、十八之(一)所示項目在內之工作預估單四件,並於其工作完成並經伊驗收後,分別於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三月二十三日、三十日開立金額十七萬五千零四十元、十七萬二千六百元、十七萬元及十三萬四千三百二十元,共計六十五萬一千九百六十元之統一發票四紙向伊請款,再依其與原告合意之優惠價格六十萬元,分別簽發一百年二月十五日及同年五月十五日、付款人台灣銀行松山分行、面額各三十萬之支票二張交由原告簽收,是縱認原告依專案需求變更單而有增加工作人力之情事,惟其所增加之工作人力,既已由普鴻公司依其提出之報價內容交其處理,普鴻公司並已依據其報價單內容給付原告報酬,而伊經由普鴻公司受領原告所交付如附表編號十六、十七、十八之(一)所示工作項目,係依據原告與普鴻公司間之有效合約關係而來,所受利益有法律上原因,自不構成不當得利;又如附表編號十九至二二所示項目,均未超出系爭承攬契約工作說明書列舉範圍,其中如附表編號十九、二十經兩造於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會議中同意列為不另計價(no charge),如附表編號二一之(一)⒈至、至所示項目,原告本有修正義務,經兩造在使用者驗收測試中列為「By Design」、「Not a Bug」等不須修正之項目,實際上原告亦未進行修正,如附表編號二一之(二)、二二為伊就原告所交付之工作項目進行系統使用者測試時所發現之問題,原告依約本負有修正義務,自屬原承攬合約之範圍,原告均無從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伊給付工程款。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伊給付不當得利三百六十七萬三千元,於法無據,為此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等語置辯。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三第三一四頁至第三一五頁):㈠被告台灣微軟公司與被告台北富邦銀行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簽訂Microsoft 服務工作單(見本院卷一第八六頁至第八七頁)。 ㈡被告台灣微軟公司與原告於九十八年十月一日、同年十一月四日簽訂系爭承攬契約即微軟主次承攬人合約書(見士院卷第十三頁至第二三頁)、微軟顧問服務次承攬人工作訂單(見士院卷第二四頁至第四三頁),約定: ⒈由原告代表被告台灣微軟公司為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履行系爭專案即「富邦金控e-Loan信貸系統建置」專案,工作範圍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四所示項目;如附表編號十七之⒈、⒎、⒏、十八所示項目,非屬原告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間系爭承攬契約範圍內之工作項目。 ⒉報酬三百九十九萬六千元(未稅),原約定付款條件以完成系統測試工作、本專案所有交付項目後,各給付百分之六十、四十之兩階段方式付款(見士院卷第二五頁);嗣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一次修改為完成系統整合測試工作、使用者測試工作、本專案所有交付項目後,各給付百分之三十、三十、四十之三階段方式付款(見士院卷第四四頁);再於同年九月六日第二次修改付款條件,將應給付百分之四十尾款分成百分之三十二及百分之八,分別於完成使用者驗收測試、本專案所有交付項目後給付(見士院卷第四五頁);後於一百年一月十七日第三次修改付款條件,將最後尾款百分之八修改為完成本專案所有交付項目,並經被告簽收核可後給付原告(見士院卷第四六頁)。 ㈢原告曾於下列期日交付被告台北富邦銀行下列項目工作: ⒈九十九年六月八日交付如附表編號一、二之a)至c)、e)、f)、三之a)至g)、四、五、六之a)、c)、d)、g)、七之b)、八之a)至c)、e)、九、十之a)、十一、十二之a)、十三之a)至c)、e)、f)、十四之a)、c)、g)、i)至k)、編號十五、十六等項目所示工作。 ⒉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交付如附表編號十七、十九、二十等項目所示工作。 ⒊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交付如附表編號十八之(一)、二一之(一)⒉、(二)⒈至⒘ 、二二等項目所示工作。 ㈣被告台灣微軟公司已將系爭承攬契約報酬三百九十九萬六千元給付原告,原告各次收款之時間及金額為: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一百十九萬八千八百元、同年六月十八日一百十九萬八千八百元、同年九月二十三日一百二十七萬八千七百二十元、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三十一萬九千六百八十元。 ㈤原告曾於一百年二月十五日、同年五月十五日分別簽收普鴻公司簽發面額三十萬元之支票兩紙(如本院卷一第一四○頁、第一四一頁)。 ㈥原告曾於一百年八月九日寄送存證信函予被告台灣微軟公司(如士院卷第六六頁至第六九頁)。 五、惟原告主張其於系爭承攬契約外,曾應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指示配合被告台北富邦銀行要求,完成如附表編號十五至編號二二所示系爭擴增工作項目,致增加建置工時,而受有三百六十七萬三千元報酬或不當得利之損失,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應依其與原告間就系爭擴增工作項目之承攬契約關係,先位如數給付原告承攬報酬,若該承攬契約關係不存在,被告分別受有原告完成系爭擴增工作項目之利益,而致原告受有增加建置工時之損失,且無法律上原因,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亦應備位不真正連帶如數給付原告上開金額之不當得利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辭置辯。茲就兩造間爭執事項分敘如下: ㈠原告先位主張其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間就如附表編號十五至編號二二所示系爭擴增工作項目,有於系爭承攬契約以外之承攬契約關係,不足採信,據以訴請被告被告台灣微軟公司給付其報酬三百六十七萬三千元,亦不足採: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換言之,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即應駁回其訴,最高法院著有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足參。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間就如附表編號十五至編號二二所示系爭擴增工作項目,有於系爭承攬契約以外之承攬契約關係,既為被告台灣微軟公司否認,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舉證以實其說,惟遍查全卷證據資料,原告就其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間究於何時以何文件,就如附表編號十五至編號二二所示系爭擴增工作項目已成立承攬契約關係一節,迄未舉證以實其說,其主張自不足採。 ⒉況原告主張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應給付如附表編號十五至編號二二所示系爭擴增工作項目之承攬報酬,係依系爭承攬契約總工期與報酬總額推算人月單價若干,再以其為完成系爭擴增工作項目,致增加建置工時六百四十九工作人天比例計算而來,核與系爭承攬契約就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四所示工作項目,約定報酬三百九十九萬六千元,採固定總價制,而非以人天數為計算基礎,顯然有別,被告台灣微軟公司豈有系爭承攬契約以外,就系爭擴增工作項目與原告另行約定完全不同計算方式之追加承攬契約,已非情理之常;再依原告計算上開追加承攬報酬之數額,扣除其自訴外人普鴻公司收取六十萬元前,總額為四百二十七萬三千元,高於系爭承攬契約,豈有不以書面文字約定之可能,亦與常情不合;足見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間,就如附表編號十五至編號二二所示系爭擴增工作項目,有於系爭承攬契約以外之承攬契約關係云云,不足採信,據此先位訴請被告台灣微軟公司給付其承攬報酬三百六十七萬三千元,亦不足採。 ㈡原告備位主張其完成如附表編號十五至編號二二所示系爭擴增工作項目,係系爭承攬契約以外之工作項目,被告分別受有系爭擴增工作項目完成之利益,而致原告受有增加建置工時之損失,且無法律上原因,據以訴請被告應不真正連帶給付其不當得利三百六十七萬三千元,亦不足採: ⒈就附表編號十五部分: 原告主張附表編號十五所示工作項目,屬系爭承攬契約範圍以外之工作項目。惟依原告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所簽系爭承攬契約工作訂單第三條約定:「..本件工作之驗收標準係指經雙方同意..是否實質上符合附錄工作說明書中所載功能性說明之客觀標準..承攬人(指原告)同意依據前述雙方議定之改善內容,於合理之改善期間內完成服務交付項目之改善工作,且同意不另計工作報酬」等語(見士院卷第二六頁),足見原告交付工作在經被告同意符合驗收標準前,就其完成服務交付項目有改善工作之義務,且不另計工作報酬。本件原告既主張其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交付工作,並於同年六月八日完成驗收等語,復提出系爭專案測試報告書(見士院卷第四七頁)為證,足見原告主張九十九年六月八日驗收前交付之工作項目,係屬上開系爭承攬契約範圍內「完成服務交付項目之改善工作」,且為原告「同意不另計工作報酬」之工作項目,則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工作項目,既為原告主張在上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驗收前所交付之工作項目,顯然係屬原告完成服務本應為改善之工作項目,被告受領原告為改善工作所交付服務,自有法律上原因,原告將之列為系爭承攬契約以外之擴增工作項目,進而主張被告受有不當得利,自行推算不當得利數額,自無所據。 ⒉就附表編號十六、十七、十八部分(239人天部分): ⑴附表編號十七之⒈、⒎、⒏、十八等項目,非屬系爭承攬契約範圍內之工作項目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惟附表編號十六、十七之⒉至⒍所示項目,原告主張屬系爭承攬契約以外之擴增工作項目,則為被告所否認,就附表編號十六部分,係原告主張在九十九年六月八日完成驗收前所交付之工作項目,依上開原告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所簽訂系爭承攬契約工作訂單第三條之約定,顯然係屬原告完成服務本應改善之工作項目,原告為改善工作而交付服務,且所交付之該工作項目,為原告提出之系爭專案系統分析報告書記載其應提供之規格項目,並有原告提出之該系統分析報告書所附系統設計說明(見本院卷第一○二至第一○四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收受如附表編號十六所示工作有法律上原因,非屬系爭承攬契約以外之擴增工作項目;就附表編號十七之⒉至⒍項目部分,雖原告主張係於上開完成驗收後之同年八月十八日所交付者,然該所謂九十九年六月八日完成驗收,原告僅提出系爭專案「測試報告書」(見士院卷第四七頁),並非正式完成驗收之文件,迄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原告始交付程式碼完成驗收,有原告提出之該日服務交付確認單(見士院卷第五七頁)在卷可稽,再依原告提出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交付驗收單(見士院卷第五四頁)記載:該日及前次交付工作各有多筆「已修復-尚未驗證」及「已修復-已驗證」項目,備註欄並記載「有關上線前覆測應交付之系統功能,如經Usre覆測仍有問題,廠商(指原告)應持續處理並確保問題獲得解決系統功能運作正常」等語,足見原告主張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完成驗收」應僅係驗收前之交付測試,原告於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所交付如附表編號十七之⒉至⒍工作項目,自仍應依上開系爭承攬契約工作訂單第三條之約定負改善工作之義務,且原告所交付該工作項目,均與原告提出之上開系爭專案系統分析報告書所附系統設計說明相同或相關,足認被告抗辯附表編號十七之⒉至⒍所示工作非屬系爭承攬契約以外之擴增工作項目等語,堪以採信,故被告收受該等工作亦應認有法律上原因。 ⑵原告已將如附表編號十六、十七、十八之(一)所示工作項目交付被告台北富邦銀行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亦如前述。惟就附表編號十八之(二)所示工作項目,原告主張亦已交付,則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未舉證以實其說,已不足採,且該附表編號十八之(二)工作項目之內容為「未估計於報價單之一校(Checker)上傳牽涉之廣泛流程異動」, 依其文字敘述,並無具體功能及工作內容,自不足認被告就該項目有何受有原告交付工作之不當得利甚明。 ⑶又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銀行間曾協調由原告就系爭承攬契約以外之擴增工作項目另提出報價單,原告因此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向被告台北富邦銀行維護廠商普鴻公司,就如附表編號十六、十七、十八之(一)所示工作項目,提出價格合計一百八十一萬三千元,優惠價格六十萬元之報價單,經普鴻公司於一百年一月間向被告台北富邦銀行提出包括上開工作項目在內之工作預估單四件,並於原告完成工作經被告台北富邦銀行驗收後,於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日開立金額共計六十五萬一千九百六十元統一發票四紙向被告台北富邦銀行請款,再於被告台北富邦銀行付款後簽發一百年二月十五日及同年五月十五日面額各三十萬,共計六十萬元支票二張交由原告簽收無訛等情,業據被告台北富邦銀行提出報價單、工作預估單暨工作項目預估說明、請款金額表、統一發票及支票簽收單暨支票等影本(見本院卷一第一一八頁至第一四一頁)在卷可稽,並有普鴻公司就本院函詢答復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普鴻(103)字第一百○三 ○三三一號函(見本院卷五第一三一頁至第一三六頁)在卷可佐,核與原告提出之證人即其公司專案經理黃采娟到庭證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慧茱經理..表示..僅可支付60萬..何小姐(指原告公司總經理何美玲)..基於與台北富邦..合作關係,才予以同意..台北富邦..提及新功能的付費方式,將透過..協力廠商普鴻公司進行支付..一直到100年1月28日..才要求我將..驗收單轉寄一份給普鴻公司以進行請款,隨後普鴻公司於2月22日...要求本公司領取30萬支票,本公司...於5月16號收到普鴻公司最後一筆30萬款項」等語(見本院卷五第六十頁反面)相符。足見原告就如附表編號十六、十七、十八之(一)所示工作項目,縱有因專案需求變更而增加工作人力之情事,其所增加之工作人力,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已經由普鴻公司依原告提出報價單內容給付原告報酬,被告台北富邦銀行自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被告台灣微軟公司亦無因此而受有利益,原告依其報價單取得報酬亦無因此受有損害,進而主張被告受有不當得利,自行推算不當得利數額,自無所據。 ⒊就附表編號十九、二十部分(166人天、25人天部分): ⑴兩造就如附表編號十九、二十所示工作項目,原告已於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交付被告台北富邦銀行等情不爭執,固堪信屬實。惟原告主張上開工作內容係屬系爭承攬契約以外之擴增工作項目,則為被告所否認,查原告雖於九十九年六月八日提出系爭專案測試報告書,然非正式完成驗收之文件,迄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交付被告台北富邦銀行程式碼始完成驗收等情,已如前述,則就原告於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完成驗收前所交付工作,自應認屬上開原告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所簽系爭承攬契約工作訂單第三條約定,原告為完成服務應改善之工作項目;且上開如附表編號十九所示工作項目,與原告提出之系爭專案系統分析報告書記載本應提供之規格項目,文字用語完全相同,有原告提出之該系統分析報告書所附系統設計說明在卷可查;並據證人即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個金資訊部經理蘇慧茱到庭證稱:「113到162(指附表編號十九)這些都是工作說明書裡面列舉的功能,是編號第一項流程管控的相關機制,所以沒有超出(原承攬合約的範圍)。239到242(指附表編號二十)也是工作說明書列舉的範圍,是編號14和17(指附表附表編號三之c))連結聯合徵信中心徵審報告書的功能..」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一一七頁),核對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二十所示工作項目,確與附表編號三徵信作業處理之「c)連結聯合徵信中心(JCIC)徵審報告書系統資料建檔流程」相關。是以原告主張上開附表編號十九、二十所示工作項目,係屬系爭承攬契約以外之擴增工作項目云云,不足採信。 ⑵又原告就如附表編號十九所示工作項目,業於九十八年七月七日兩造三方會議中,同意屬會議記錄第二點所列工作項目,納入系爭專案不另收費,另就如附表編號二十所示工作項目,已於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兩造再次三方會議中,同意列為「no charge」不另行收費等情,除有原告提出上開兩次會議紀錄(見本院卷四第三四二頁至第三四六頁、第三四九頁至第三五○頁)在卷可稽外,並有上開證人黃采娟到庭證述:「(2009年7月7日會議當時,原告公司)是(就會議記錄第二點的工作同意不予收費」、「(990415未交付功能一覽表..所列事項)是(曾經討論這些工作是否額外收費)」、「(凡是在該表格內列為no charge 的項目)是(原告公司同意不額外收費的項目)」等語(見本院卷五第六二頁反面);核與上開證人蘇慧茱到庭證稱:「..113到162(指附表編號十九)及239到242(指附表編號二十)依據兩次的會議記錄,原告公司都同意不另外計價,我查了這兩次的會議,一次是在98年7月7日、一次是在99年4月14日 」、「(提示原證五十四、五十五會議記錄)是(原告公司同意不另行計價的會議內容)」、「(附件五113到162)應該就是會議記錄第二點廠商同意列入預定2009年12月21日上線範圍」、「(原證第五十五..原告公司也有同意不收費的部分..會議記錄裡面編號43到46項,標註no charge 的部分,就)是(附件五編號239到242的項目)」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一一七頁、第一一九頁),及證人即被告台灣微軟公司資深顧問服務經理梁仲銘到庭證稱:「這個會議(指98年7月7日會議)有就是否額外收費進行討論..」、「(會議記錄第二點的工作)是(原告同意列入上線而不另收費的部分」、「(原告102年8月5日陳報狀附件五...編號113-162項)應該就是7月7日會議記錄討論不收費項目」、「(原證五十五...電子郵件後所附的表格)是(三方在 99年4月14日會議中討論工作是否要額外收費的紀錄),其中標示為charge的部分,將額外報價,no charge 的部分不額外報價,包括在既有範疇當中」、「(原告102年8月5日陳報狀附件五..239-242項目等四個工作項目)是(為原告同意不另外收費的項目)」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一五三頁反面至第一五四頁)相符。足見關於原告提供如附表編號十九、二十工作項目是否有超出原合約範圍而需另行額外收費一事,業經兩造於九十八年七月七日及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兩次會議達成共識不另收費,被告收受該項目所示工作,縱屬系爭承攬契約以外之工作項目,亦係依原告承諾而受領,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原告亦無因此受有損害可言,據此請求不當得利,亦不足採。 ⒋就附表編號二一、二二部分: ⑴原告主張如附表二一、二二所示工作項目,係屬系爭承攬契約以外之擴增工作項目等情,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已不足採;且原告於九十九年六月八日提出系爭專案測試報告書不足認已完成驗收,迄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交付被告台北富邦銀行程式碼後始得認已驗收完成等情,已如前述,是縱認原告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有交付上開工作項目,亦僅得認屬原告依其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所簽系爭承攬契約工作訂單第三條約定,為完成服務而提出之改善工作;況原告所指上開工作項目不過為問題列出要求改善,亦應認係屬系爭承攬契約範圍內之工作項目,是縱然原告曾有修正亦為履行其系爭承攬契約上義務,被告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有何損害可言。 ⑵查原告就如附表編號二一之(一)⒈至所示項目、附表編號二一之(一)至所示項目,在其提出之系爭專案使用者驗收測試結果報告書分別列入「By Design」、「Not a Bug」狀態項下,有原告提出之上開測試結果報告書(見本院卷二第一五九頁反面至第一六二頁)在卷可稽,而「By Design」及「Not a Bug」均係不須修正之項目等情,業據上開證人黃采娟到庭證稱:「(..使用者驗收測試結果報告書第五十頁至五十三頁,裡面列為by design 等三十六個項目)在當時是列為暫不修正」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七八頁反面);證人蘇慧茱到庭證稱:「(..使用者驗收測試結果報告書第53至55頁,列為not a bug 的十六個項目,就)是(附件五編號277、284、286、288、291、293到295、306、308、311、313、319、320、322、325 (指附表編號二一之〈一〉⒈至)的項目」、「在使用者驗收測試的過程中,如果問題單被分類not a bug 表示廠商認為問題是使用者操作的問題,所以是不需修正的」、「所以(原告公司)他也不會做任何處理,因為廠商認為不是程式瑕疵。」、「(..使用者驗收測試結果報告書第50至53頁,列為by design 的三十六個項目,就)是(附件五編號279到283、285、287、289、290、292、296到305、307、309、310、312、314到318、321、323、324、326到328(指附表編號二一之〈一〉至)的項目」、「(這個部分原告公司)沒有(處理),問題單如果分類為by design 表示廠商認為符合設計規格,所以不需另行處理,也不會再投入人日」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一八頁);證人梁仲銘到庭證稱:「在使用者驗收測試的階段中,測試人員所反應的問題會被分為許多類型,bug 就代表系統瑕疵,必須完成修復並通過再次的驗證,by design 表示依原規格設計,可能是測試人員的誤解,或是操作錯誤。not a bug 表示並非系統瑕疵,這兩個類型,原告沒有進行修正」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五五頁反面);足見上開附表編號二一之(一)所示工作項目,原告於使用者驗收測試結果報告書分別列為「by design」或「not a bug」,既屬依程式設計或無瑕疵之問題類型,自不足認原告就此曾經進行任何修正,是亦不足認被告有何不當得利可言。 ⑶又如附表編號二一之(二)所示項目,係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就原告所交付工作進行系統使用者測試時所發現之問題十八項、附表編號二二所示項目,則係使用者驗收測試報告書中已存在者,被告台灣微軟認原告交付工作僅能佈署在測試環境中,無法佈署於被告富邦銀行正式營運環境中使信貸系統順利營運,而要求原告重新改寫六十四支批次程式及相關主機部署,而原告主張其就該附表編號二一之(二)⒈至⒘及二二等項目工作已給付,固為被告所不爭執,已如前述,惟該編號二一之(二)及二二所示項目,非屬系爭承攬契約以外之擴增工作項目等情,亦如前述,原告就該等工作項目,自有依系爭承攬契約給付而使系爭專案系統能順利部署上線之義務,是以原告交付工作既為發現問題或須重新改寫而不符合驗收標準情事,依原告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間系爭承攬契約工作訂單第三條約定,自有改善工作之義務,被告因原告履行義務而受利益,自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原告亦無因此受有損害,進而主張不當得利,自無所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間就如附表編號十五至編號二二所示系爭擴增工作項目,有於系爭承攬契約以外之承攬契約關係,且其完成上開系爭擴增工作項目,係屬系爭承攬契約以外之工作項目,致其受有增加建置工時之損失,被告因此無法律上原因,分別受有該工作完成之不當得利云云,均不足採。從而,原告先位依民法承攬契約給付報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台灣微軟公司給付其報酬三百六十七萬三千元及利息,備位依民法不當得利及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分別給付其不當得利三百六十七萬三千元及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他被告就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另行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參見本院卷三第一四七頁至第一九三頁): ┌──┬─────────────────┬──────┬────┐ │編號│項目 │對照附件五 │來源出處│ ├──┴─────────────────┴──────┴────┤ │系爭承攬契約之約定項目 │ ├──┬─────────────────┬──────┬────┤ │ 一 │1)流程控管相關機制 │編號1至6 │見士院卷│ │ │a)收件流程 │ │第二九頁│ │ │b)徵審流程 │ │ │ │ │c)資料建檔流程 │ │ │ │ │d)退/補件流程 │ │ │ │ │e)問題件流程 │ │ │ ├──┼─────────────────┼──────┼────┤ │ 二 │2)進件啟案處理 │編號7至13 │見士院卷│ │ │a)結合「申請書實體文件」產生、列印│ │第二九頁│ │ │ 條碼(Barcode),以利條碼黏貼 │ │ │ │ │b)各階段流程提供條碼(BarCode)電 │ │ │ │ │ 子簽收機制,以利實體文件點收及進│ │ │ │ │ 行案件於該階段時間計時 │ │ │ │ │c)結合郵遞區號(ZIP Code)自動辨識│ │ │ │ │ 系統(郵局或滿天星) │ │ │ │ │d)行外資料批次查詢,系統自動同時連│ │ │ │ │ 結外部多個網站並將查詢結果傳回存│ │ │ │ │ 檔(包含身分證〈ID〉換補領、黃頁│ │ │ │ │ 、全國工商登記等) │ │ │ │ │e)行內資料批次查詢,系統連結行內相│ │ │ │ │ 關資訊,包含千大企業、黑名單(包│ │ │ │ │ 含三階主機及信用卡、現金卡等)、│ │ │ │ │ 或結合本行提供之評分模組(scorin│ │ │ │ │ gmodel) │ │ │ │ │f)系統輔助案件分配功能 │ │ │ ├──┼─────────────────┼──────┼────┤ │ 三 │3)徵信作業處理 │編號14至22 │見士院卷│ │ │a)可查詢同一客戶之舊案件與申請進行│ │第三○頁│ │ │ 中之案件 │ │ │ │ │b)警示戶資訊提供 │ │ │ │ │c)連結聯合徵信中心(JCIC)徵審報告│ │ │ │ │ 書系統資料建檔流程 │ │ │ │ │d)輸入電話照會記錄欄內容 │ │ │ │ │e)製作徵信報告表 │ │ │ │ │f)連結聯合徵信中心(JCIC)系統提供│ │ │ │ │ 即時發查 │ │ │ │ │g)連結票信查詢,提供單筆即時查詢功│ │ │ │ │ 能 │ │ │ │ │h)系統自動婉拒功能(依據前端聯合徵│ │ │ │ │ 信中心〈JCIC〉查詢結果及黑名單檔│ │ │ │ │ 等授信政策〈Policy〉規範)且審查│ │ │ │ │ 人員可複寫(Over write)系統判斷│ │ │ │ │ 結果,但應保留系統初始建議判斷值│ │ │ │ │ ) │ │ │ ├──┼─────────────────┼──────┼────┤ │ 四 │4)完整資料建檔處理 │編號23至25 │見士院卷│ │ │a)徵信作業完成後,批次執行連結主機│ │第三○頁│ │ │ 查詢行內資訊(包含利害關係人、總│ │ │ │ │ 授信額度查詢、親屬代償註記、特殊│ │ │ │ │ 事故註記、不良性資料查詢、現金卡│ │ │ │ │ 不良註記等) │ │ │ │ │b)初鍵(maker)/一校(checker)/二│ │ │ │ │ 校(checker2)功能 │ │ │ ├──┼─────────────────┼──────┼────┤ │ 五 │5)審查作業處理 │編號26至33 │見士院卷│ │ │a)產生授信審核表 │ │第三○頁│ │ │b)審查表中之綜合評述欄位將固定應提│ │ │ │ │ 及內容項目帶出,關鍵文字與數字則│ │ │ │ │ 由前端相關欄位帶入組合,另開放5-│ │ │ │ │ 10項內容可供補充說明 │ │ │ │ │c)審查下條件之項目整合,提供條列式│ │ │ │ │ 由審查人員於系統上逐一將條件勾選│ │ │ │ │ 已確認完成,系統應檢核所有條件均│ │ │ │ │ 已勾選完成,流程始可傳送下一階段│ │ │ │ │ 人員。 │ │ │ │ │d)所有徵審結果需可下差異代碼(Devi│ │ │ │ │ ation code),並依不同結果控制不│ │ │ │ │ 同的差異代碼(Deviation code) │ │ │ │ │e)授權層級判斷,含層級控制(Level │ │ │ │ │ Control)控制人員權限 │ │ │ │ │f)各授權層級對案件批示內容均應分別│ │ │ │ │ 留存記錄並依最高層級之審核結果為│ │ │ │ │ 準 │ │ │ │ │g)系統控制各授權層級人員下差異代碼│ │ │ │ │(Deviation code)及額度之權限 │ │ │ ├──┼─────────────────┼──────┼────┤ │ 六 │6)業務核貸確認作業處理 │編號34至41 │見士院卷│ │ │a)產出貸款核定通知書,由業務人員列│ │第三一頁│ │ │ 印,惟內容不得業務人員進行修改或│ │ │ │ │ 另存檔處理 │ │ │ │ │b)針對貸款核定通知書如有修改版本,│ │ │ │ │ 應於系統同時存在新舊版本,上線前│ │ │ │ │ 仍應使用舊版,以利業務推展 │ │ │ │ │c)業務人員可跨區進件,可隨時主動查│ │ │ │ │ 詢案件進度,但僅可查詢自己的案件│ │ │ │ │ (區中心主管可查詢該區所有案件進│ │ │ │ │ 度),案件內容需經過彙整且不可列│ │ │ │ │ 印與另存修改 │ │ │ │ │d)當徵審核准案件之所有授信條件以及│ │ │ │ │ 徵審下條件或需補附資料等,應一併│ │ │ │ │ 傳送業務人員並強迫點選表示已開啟│ │ │ │ │ ,系統始可接受業務人員進行核貸確│ │ │ │ │ 認步驟,且系統亦開放可由業務人員│ │ │ │ │ 主動查詢相關內容(不僅進度隨時查│ │ │ │ │ 詢,包含下條件或補資料等資訊 │ │ │ │ │e)針對代償案件,應由業務人員輸入代│ │ │ │ │ 償他行之授信帳號,由系統檢核本行│ │ │ │ │ 提供之號檢核規則進行檢核 │ │ │ │ │f)針對繳款帳號,亦由業務人員輸入後│ │ │ │ │ ,由系統連結本行主機系統以檢核帳│ │ │ │ │ 號之正確性與是否有禁提、圈存等,│ │ │ │ │ 如有,則須待業務人員溝通並檢核帳│ │ │ │ │ 號均正常之情況下始可進行案件傳送│ │ │ │ │ 下一階段 │ │ │ │ │g)系統提供業務人員可撤案(取消申請│ │ │ │ │ )功能,並需輸入撤案原因 │ │ │ ├──┼─────────────────┼──────┼────┤ │ 七 │7)撥款文件確認作業流程處理 │編號42至45 │見士院卷│ │ │a)系統應先判斷案件是否超過N日(N為 │ │第三一頁│ │ │ 可改變的參數),如是,不可進行撥 │ │ │ │ │ 款作業,應退回徵信重新進行徵審作│ │ │ │ │ 業 │ │ │ │ │b)系統輔助審查人員/主管進行撥款相 │ │ │ │ │ 關文件核對/覆核 │ │ │ │ │c)撥款前進行單筆即時(On-Line)查 │ │ │ │ │ 詢聯合徵信中心(JCIC)B28項目, │ │ │ │ │ 當查詢結果不符規範,則系統自動將│ │ │ │ │ 案件退回至徵信重新進行徵審作業 │ │ │ ├──┼─────────────────┼──────┼────┤ │ 八 │8)主機上傳建檔及撥款作業流程處理 │編號46至53 │見士院卷│ │ │a)系統將端徵審等相關資料彙整以利帳│ │第三二頁│ │ │ 務人員上傳至本行主機系統,避免重│ │ │ │ │ 複登打相同資訊 │ │ │ │ │b)上傳主機以一次性上傳不逐項交易進│ │ │ │ │ 行上傳,由系統控制後端帳務主機系│ │ │ │ │ 統接收之順序 │ │ │ │ │c)上傳主機應包含新增及修改之上傳功│ │ │ │ │ 能 │ │ │ │ │d)撥款前系統自動再次檢發動檢核黑名│ │ │ │ │ 單機制,如徵信(hit)則案件退回 │ │ │ │ │ 徵審係行撥款前變更重審 │ │ │ │ │e)帳務流程應包含帳務經辦、主管、會│ │ │ │ │ 計、存匯等流程始可進行結案,以利│ │ │ │ │ 計算各階段處理時間 │ │ │ │ │f)針對結案之案件,由系統於日終自動│ │ │ │ │ 將以撥款案件於帳務主機系統最終正│ │ │ │ │ 確資料回傳至徵審系統,以利資料同│ │ │ │ │ 步 │ │ │ │ │g)本專案系統提供列印繳款通知書及保│ │ │ │ │ 證人通知單的功能並產製「撥款後郵│ │ │ │ │ 寄貸款契約書名細表」以利歸檔郵寄│ │ │ │ │ 明細 │ │ │ ├──┼─────────────────┼──────┼────┤ │ 九 │9)退/補件、拒絕件、上訴案件流程控 │編號54至58 │見士院卷│ │ │ 管機制及作業處理 │ │第三二頁│ │ │a)退件作業處理,各階段流程應有退件│ │ │ │ │ 功能,且徵信、審查、授權人員、撥│ │ │ │ │ 款前徵審文件審核、帳務、帳務主管│ │ │ │ │ 等均應可直接退件業務人員,並由業│ │ │ │ │ 務人員補齊相關附件文件後流程再接│ │ │ │ │ 續原流程,以利案件進行 │ │ │ │ │b)針對退件系統自動結案,及拒絕件等│ │ │ │ │ 之基本資料仍應進行初鍵(maker)/│ │ │ │ │ 一校(checker)/二校(checker2)│ │ │ │ │c)退件/上訴等案件再進行案件流程時 │ │ │ │ │ ,應檢核案件不超過授信政策(Poli│ │ │ │ │ cy)規範之日數,如超過,系統應顯│ │ │ │ │ 示不可進行該案件之處理,並於逾期│ │ │ │ │ 前N日出警訊(warning)提供相關單│ │ │ │ │ 位參考 │ │ │ │ │d)系統提供業務人員上訴功能及流程 │ │ │ ├──┼─────────────────┼──────┼────┤ │ 十 │10)案件結案歸檔作業處理 │編號59至61 │見士院卷│ │ │a)系統可設定自動結案功能(如:退件│ │第三二頁│ │ │ 超過一定天數時) │ │ │ │ │b)產出撥款明細表,並應於撥款當日傳│ │ │ │ │ 送至卷袋管理系統,以利實體文件掃│ │ │ │ │ 瞄、歸檔作業 │ │ │ ├──┼─────────────────┼──────┼────┤ │十一│11)其他流程(授信條件變更) │編號62至64 │見士院卷│ │ │a)在徵審過程中,若中途客戶變更資料│ │第三三頁│ │ │ ,區分為一般資料及授信條件資料,│ │ │ │ │ 針對授信條件資料變更(例如利率、│ │ │ │ │ 額度),將影響徵審流程,因此需謹│ │ │ │ │ 慎管理可被修改時機與修改後需調整│ │ │ │ │ 哪些狀態、流程控制等 │ │ │ │ │b)如中途變更資料為一般基本資料(如│ │ │ │ │ 聯絡電話)將不影響流程判斷,為仍│ │ │ │ │ 控管可修改時機 │ │ │ ├──┼─────────────────┼──────┼────┤ │十二│12)管理報表 │編號65至68 │見士院卷│ │ │a)提供各式固定之管理報表 │ │第三三頁│ │ │b)管理報表夜間批次產生,不影響平日│ │ │ │ │ 系統產能 │ │ │ │ │c)所有系統(MIS)所需的分析資料需 │ │ │ │ │ 下傳給系統(ODS)教育訓練課程需 │ │ │ │ │ 含本系統的系統(ODS)/資料倉儲(│ │ │ │ │ DataMart)建構與系統(MIS)運用 │ │ │ │ │ 所需的相關知識課程(Ex.系統架構, │ │ │ │ │ 資料流,與代碼〈Schema〉的配合運 │ │ │ │ │ 用說明….等) │ │ │ ├──┼─────────────────┼──────┼────┤ │十三│13)系統流程控管 │編號69至75 │見士院卷│ │ │a)日批次作業:流程異常稽核與警示,│ │第三三頁│ │ │ 案件在各階段是否超過各階段設控的│ │ │ │ │ 天數(例如:拒絕件停留過久未建檔結│ │ │ │ │ 案…….等) │ │ │ │ │b)每一流程點留下時間記錄,以利計算│ │ │ │ │ 各階段工作時間,及計算總循環時間│ │ │ │ │ (total cycle time) │ │ │ │ │c)各流程必鍵及欄位檢核 │ │ │ │ │d)提供使用者便捷方式進行流程變更及│ │ │ │ │ 管理 │ │ │ │ │e)須具備「案件處理的步驟紀錄」及「│ │ │ │ │ 流程透明化」的功能 │ │ │ │ │f)系統使用者管理及權限控管機制 │ │ │ ├──┼─────────────────┼──────┼────┤ │十四│14)外部系統連結介面 │編號76至90 │見士院卷│ │ │a)聯合徵信中心(JCIC)徵審報告書系│ │第三三頁│ │ │ 統_天新 │ │至第三四│ │ │b)連結系統(AS400)信用卡主機系統 │ │頁 │ │ │c)連結三階帳務主機系統 │ │ │ │ │d)結案文件外送卷袋管理系統之資料交│ │ │ │ │ 換 │ │ │ │ │e)資料匯入&匯出處理失敗通知 │ │ │ │ │f)所有資料提供系統(ODS)(可採用資│ │ │ │ │ 料庫複製〈DB Replication〉機制將│ │ │ │ │ 資料同步複製到系統〈ODS〉) │ │ │ │ │g)郵遞區號(ZIP Code)查詢系統_滿 │ │ │ │ │ 天星或郵局 │ │ │ │ │h)連結金控時間系統(Time Server) │ │ │ │ │ ,以建立共同之標準時間 │ │ │ │ │i)連結黃頁網站 │ │ │ │ │j)連結全國商工資料網站 │ │ │ │ │k)連結戶役政網站(身分證〈ID〉換補│ │ │ │ │ 領資訊) │ │ │ │ │l)與現有房貸系統連結處理裝潢金業務│ │ │ │ │ 功能 │ │ │ │ │m)與現有房貸系統連結處理警示戶機制│ │ │ │ │ 及房貸案件資料查詢 │ │ │ │ │n)匯出或連結本系統信貸案件至現行房│ │ │ │ │ 貸系統,提供查詢本系統信貸案件資│ │ │ │ │ 料(包含在途案件及結案案件) │ │ │ ├──┴─────────────────┴──────┴────┤ │原告主張擴增工作項目(系爭擴增工作項目) │ ├────────────────────────────────┤ │十五、第一階段使用者驗收測試(UAT1)測試期間電文規格異動 │ ├──┬────────┬────────┬──────┬────┤ │ │規格修改說明 │原告修改範圍 │編號91至98 │見本院卷│ ├──┼────────┴────────┤ │一第一七│ │ ⒈ │FC032151改為CLM032151 │ │二頁 │ │ │又改為FC032151 │ │ │ ├──┼─────────────────┤ │ │ │ ⒉ │FC032151不要上傳 │ │ │ │ │客戶特殊註記 │ │ │ ├──┼────────┬────────┤ │ │ │ ⒊ │FC032151的戶籍 │八個版的電話與地│ │ │ │ │地址與現居地址要│址 │ │ │ │ │轉全形 │ │ │ │ ├──┼────────┴────────┤ │ │ │ ⒋ │FC032153多地址全都要轉全形 │ │ │ │ │後又要求修正代碼8001不可轉全形,只 │ │ │ │ │可用半形 │ │ │ ├──┼─────────────────┤ │ │ │ ⒌ │IQ012656-牌告利率字串長短不一,修改│ │ │ │ │切字串的方式 │ │ │ ├──┼────────┬────────┤ │ │ │ ⒍ │CEF113R 戶籍地址│CEF113R 戶籍地址│ │ │ │ │欄位與文件不一致│欄位與文件不一致│ │ │ │ │,導致顯示錯誤 │,修正卡友、優選 │ │ │ │ │ │等版面之地址 │ │ │ ├──┼────────┴────────┤ │ │ │ ⒎ │LM052650的電文規格文件有誤,導致無│ │ │ │ │法正確顯示會計科目 │ │ │ ├──┼─────────────────┤ │ │ │ ⒏ │帳務上傳後沖正或退檢核之後續處理修│ │ │ │ │正 │ │ │ ├──┴─────────────────┴──────┴────┤ │十六、載列於239人天之報價單擴增新功能(99.6.8交付部分) │ ├──┬─────────────────┬──────┬────┤ │ ⒈ │系統分析及專案管理 │編號99至108 │見本院卷│ ├──┼─────────────────┤ │一第一七│ │ ⒉ │委外作業統計報表-作業量統計表(全部│ │三頁、第│ │ │) │ │一九四頁│ ├──┼─────────────────┤ │ │ │ ⒊ │委外作業統計報表-作業量統計表(個人│ │ │ │ │) │ │ │ ├──┼─────────────────┤ │ │ │ ⒋ │委外作業統計報表-錯誤率統計表 │ │ │ ├──┼─────────────────┤ │ │ │ ⒌ │系統自動結案明細表 │ │ │ ├──┼─────────────────┤ │ │ │ ⒍ │送作業歸檔明細表 │ │ │ ├──┼─────────────────┤ │ │ │ ⒎ │上傳成功明細表 │ │ │ ├──┼─────────────────┤ │ │ │ ⒏ │資訊管理追蹤代碼(MIS Tracking │ │ │ │ │Code)&例外事項核准報表 │ │ │ ├──┼─────────────────┤ │ │ │ ⒐ │儲存空間管理報表 │ │ │ ├──┼─────────────────┤ │ │ │ │系統整合測試(System Integration │ │ │ │ ⒑ │Test,SIT)時電文規格異動 │ │ │ ├──┴──────┬──────────┼──────┼────┤ │規格修改說明 │原告修改範圍 │編號109至112│見本院卷│ ├─────────┼──────────┼──────┤一第一七│ │eloan發送新增授信 │原需要抓取新增授信及│a. │一頁 │ │及清償資訊-行庫別 │清償資訊-行庫別(B28│ │ │ │(B28)時異動規格 │)日的部份都需重寫,│ │ │ │-eloan發送新增授 │包含資料庫(DB)重開│ │ │ │信及清償資訊-行庫 │、抓取新增授信及清償│ │ │ │別(B28)時異動規 │資訊-行庫別(B28)日│ │ │ │格時異動規格為天新│期(徵審表頭、徵審傳│ │ │ │需重新計算062結果 │送、批次發查、徵審送│ │ │ │再回送eloan │撥款重查新增授信及清│ │ │ │ │償資訊-行庫別〈B28〉│ │ │ │ │、帳務檢核新增授信及│ │ │ │ │清償資訊-行庫別〈B28│ │ │ │ │〉日) │ │ │ ├─────────┼──────────┼──────┤ │ │針對聯徵系統(JCIC│檢驗欄位異動對於信貸│b. │ │ │)的原始資料(row │系統(ELOAN)的影響 │ │ │ │data)欄位異動 │性 │ │ │ ├─────────┼──────────┼──────┤ │ │測試啟案鍵機時,發│修改生日的判斷(西元│c. │ │ │查390需驗證390舊戶│與民國都需判斷)修改│ │ │ │,但主機為保護客戶│範圍:批次與即時 │ │ │ │資料,需請水源修改│ │ │ │ │測試案例的生日,但│ │ │ │ │以往測試主機時,生│ │ │ │ │日是回西元年,但水│ │ │ │ │源改完後回傳是民國│ │ │ │ │年,因此需修改程式│ │ │ │ ├─────────┼──────────┼──────┤ │ │ELOAN系統上傳390- │1、11/10:完成電文系│d. │ │ │(系統)ETABS「新 │ 統整合測試(SIT)測│ │ │ │增/更新客戶基本資 │ 試032153、032154, │ │ │ │料」之主機驗證碼問│ 上傳不需要驗證碼 │ │ │ │題 │2、12/10:fubon提出 │ │ │ │ │ 須修改驗證碼,水源 │ │ │ │ │ 修改如下「7359櫃代 │ │ │ │ │ ,會忽略主機驗證碼 │ │ │ │ │ 。待中介程式(mw) │ │ │ │ │ 開發完成後,檢核主 │ │ │ │ │ 機驗證碼。」 │ │ │ │ │3、12/14:誌忠回覆中│ │ │ │ │ 介程式(MW)已新增 │ │ │ │ │ 驗證碼 │ │ │ │ │4、12/14-12/17:晶睿│ │ │ │ │ 修改程式與判斷邏輯 │ │ │ │ │ ,修改範圍如下:「(│ │ │ │ │ 1)批次需新增驗證碼 │ │ │ │ │ 、(2 )啟案發查需要 │ │ │ │ │ 接收驗證碼(3)上傳要│ │ │ │ │ 傳送驗證碼」,上述 │ │ │ │ │ 修改需改四個區塊, │ │ │ │ │ 包含純信貸(LOAN) │ │ │ │ │ 、卡友通信、優選卡 │ │ │ │ │ 友、薪轉優核。 │ │ │ │ │5、修改完成後還是無 │ │ │ │ │ 法上傳,仍有主機錯 │ │ │ │ │ 誤訊息『FC032151:S│ │ │ │ │ uccess;FC032153:F│ │ │ │ │ C032154:E007檔案內│ │ │ │ │ 容與查詢時不一致』 │ │ │ │ │6、12/18:重新修改程│ │ │ │ │ 式,於上傳前再一次 │ │ │ │ │ 發查390才成功,成功│ │ │ │ │ 後才得已啟動一連串 │ │ │ │ │ 發查,驗證與各電文 │ │ │ │ │ 或外部系統介皆成功 │ │ │ │ │ 與否 │ │ │ ├─────────┴──────────┴──────┴────┤ │十七、載列於239人天之報價單擴增新功能(99.8.18交付部分) │ ├──┬─────────────────┬──────┬────┤ │ ⒈ │1.帳務分案功能(變更原規格書確認之 │編號163至238│見本院卷│ │ │ 帳務分案功能) │ │一第一七│ ├──┼─────────────────┤ │三頁、第│ │ ⒉ │2.共用查詢資料更新+徵信照會+資料變│ │一九四頁│ │ │更(datachange) │ │ │ ├──┼─────────────────┤ ├────┤ │ ⒊ │2.1 啟案鍵機 │ │見本院卷│ │ ├─────────────────┤ │二第一一│ │ │2.1.1 多存資料表(table) │ │八頁 │ │ │2.1.1 新案件(NEW CASE) │ │ │ │ │2.1.1 新案件客戶資料(NEW CASECUST│ │ │ │ │ DATA) │ │ │ │ │2.1.1 新保證人(NEW SPONSOR) │ │ │ │ │2.1.1 新多地址(NEW MULTIADDR) │ │ │ │ │2.1.1 新多電話(NEW MULTIPHONE) │ │ │ │ │2.1.1 新關係(NEW RELATION) │ │ │ │ ├─────────────────┤ │ │ │ │2.1.2 製表功能 │ │ │ ├──┼─────────────────┤ ├────┤ │ ⒋ │2.2 徵信照會 │ │見本院卷│ │ ├─────────────────┤ │二第一一│ │ │2.2.1 左邊資料顯示 │ │九頁 │ │ │2.2.1 新案件(NEW CASE) │ │ │ │ │2.2.1 新案件客戶資料(NEW CASECUST│ │ │ │ │ DATA) │ │ │ │ │2.2.1 新保證人(NEW SPONSOR) │ │ │ │ ├─────────────────┤ │ │ │ │2.2.2 右邊資料顯示 │ │ │ │ │2.2.2 原案件(EXCASE) │ │ │ │ │2.2.2 原客戶資料(CASECUSTDATA) │ │ │ │ │2.2.2 保證人(SPONSOR) │ │ │ │ │2.2.2 標記(FLAG) │ │ │ │ ├─────────────────┤ │ │ │ │2.2.3 存檔更新(UPDATE) │ │ │ │ │2.2.3 原案件(EXCASE) │ │ │ │ │2.2.3 原客戶資料(CASECUSTDATA) │ │ │ │ │2.2.3 保證人(SPONSOR) │ │ │ │ │2.2.3 案件(CASE) │ │ │ │ │2.2.3 原客戶資料(CASECUSTDATA) │ │ │ │ │2.2.3 保證人(SPONSOR) │ │ │ │ │2.2.3 配偶欄位(MAKERCASE) │ │ │ │ │2.2.3 保證人初鍵(MAKERSPONSOR) │ │ │ │ │2.2.3 標記(FLAL) │ │ │ ├──┼─────────────────┤ ├────┤ │ ⒌ │2.3 資料變更(DATACHANGE) │ │見本院卷│ │ ├─────────────────┤ │二第一一│ │ │2.3.1 資料顯示配偶+同一關係加開( │ │九頁至第│ │ │ MAKER) │ │一二一頁│ │ │2.3.1 原案件(EXCASE.CASE) │ │ │ │ │2.3.1 原案戶資料(EXCASE.CASECUSTD│ │ │ │ │ ATA) │ │ │ │ │2.3.1 原案件保證人(EXCASE.SPONSOR│ │ │ │ │ ) │ │ │ │ │2.3.1 多地址(MULTIADDR) │ │ │ │ │2.3.1 多電話(MULTIPHONE) │ │ │ │ │2.3.1 同一關係人初建(RELATION) │ │ │ │ ├─────────────────┤ │ │ │ │2.3.2 初鍵(MAKER)存檔 │ │ │ │ │2.3.2 初鍵案件(MAKERCASE) │ │ │ │ │2.3.2 初鍵多地址(EXMULTIADDR) │ │ │ │ │2.3.2 初鍵多電話(EXMULTIPHONE) │ │ │ │ │2.3.2 加開同一關係人初建(MAKERREL│ │ │ │ │ ATION) │ │ │ │ ├─────────────────┤ │ │ │ │2.3.3 資料顯示一校(CHECKER) │ │ │ │ ├─────────────────┤ │ │ │ │2.3.4 一校(CHECKER)比對有錯誤時 │ │ │ │ │ 存檔 │ │ │ │ │2.3.4 加存比對錯誤率(COMPARE) │ │ │ │ │2.3.4 加開同一關係人初鍵(MAKERREL│ │ │ │ │ ATION) │ │ │ │ ├─────────────────┤ │ │ │ │2.3.5 二校(CHECKER2)資料顯示 │ │ │ │ │2.3.5 比較(COMPARE) │ │ │ │ │2.3.5 初鍵案件(MAKERCASE) │ │ │ │ │2.3.5 原多地址(EXMULTIADDR) │ │ │ │ │2.3.5 原多電話(EXMULTIPHONE) │ │ │ │ │2.3.5 同一關係人初鍵(MAKERRELATIO│ │ │ │ │ N) │ │ │ │ ├─────────────────┤ │ │ │ │2.3.6 清空比較(COMPARE)存檔 │ │ │ │ │2.3.6 案件(CASE) │ │ │ │ │2.3.6 案件客戶資料(CASECUSTDATA)│ │ │ │ │2.3.6 保證人(SPONSOR) │ │ │ │ │2.3.6 多地址(MULTIADDR*2) │ │ │ │ │2.3.6 多電話(MULTIPHONE*2) │ │ │ │ │2.3.6 原案件(EXCASE) │ │ │ │ │2.3.6 原案件客戶資料(EXCASECUSTDA│ │ │ │ │ TA) │ │ │ │ │2.3.6 原保證人(EXSPONSOR) │ │ │ │ │2.3.6 關係(RELATION) │ │ │ │ │2.3.6 變數(VAR*2) │ │ │ │ ├─────────────────┤ │ │ │ │2.3.7 同一關係人一校 資料顯示 │ │ │ │ │2.3.7 關係(RELATION) │ │ │ │ │2.3.7 若比對有誤存比較(COMPARE) │ │ │ │ ├─────────────────┤ │ │ │ │2.3.8 同一關係人二校資料顯示 │ │ │ │ │2.3.8 同一關係初鍵(MAKERRELATION │ │ │ │ │ ) │ │ │ │ │2.3.8 清空比較(COMPARE) │ │ │ │ │2.3.8 存關係(RELATION) │ │ │ ├──┼─────────────────┤ ├────┤ │ ⒍ │2.4 表單清單 │ │見本院卷│ │ ├─────────────────┤ │二第一二│ │ │2.4.1 同徵信照會(借*2+保*2) │ │一頁 │ ├──┼─────────────────┤ ├────┤ │ ⒎ │3.授信政策(Policy)模組測試及維護│ │見本院卷│ ├──┼─────────────────┤ │一第一七│ │ ⒏ │4.分案及代理功能測試及維護 │ │三頁、第│ │ │ │ │一九四頁│ ├──┴─────────────────┴──────┴────┤ │十八、載列於239人天之報價單擴增新功能(100.1.28交付部分) │ ├────────────────────┬──────┬────┤ │(一)一校(Checker)上傳失敗 │編號243至274│見本院卷│ ├──┬─────────────────┤ │一第一八│ │ ⒈ │1 再次進入一校(Checker) │ │九頁即士│ │ ├─────────────────┤ │院卷第五│ │ │1.1 若一校(Checker)鍵機到一半時 │ │八頁反面│ │ │ ,自行離開、電腦關機、停電、系統│ │ │ │ │ 逾時等,可再次進入。 │ │ │ │ ├─────────────────┤ │ │ │ │1.2 規格如下: │ │ │ │ │1.2.1 借款人:可再次進入一校(Chec│ │ │ │ │ ker),但一校(Checker)自行鍵機│ │ │ │ │ 的資料不會儲存,提供初鍵(Maker │ │ │ │ │ )一開始發查的資料(390回傳給elo│ │ │ │ │ an系統欄位)給一校(Checker) │ │ │ │ │1.2.2 保證人:可再次進入一校(Chec│ │ │ │ │ ker),但一校(Checker)自行鍵機│ │ │ │ │ 的資料不會儲存,提供初鍵(Maker │ │ │ │ │ )端主機發查且鍵機完資料給一校(│ │ │ │ │ Checker),(僅限發查的欄位,其 │ │ │ │ │ 餘欄位不需要帶出) │ │ │ │ │1.2.3 若於同一關係人一校發生上述問│ │ │ │ │ 題,則同樣再次進入一校,但一校自│ │ │ │ │ 行鍵機的資料(同一關係人)不會儲│ │ │ │ │ 存,提供初建一開始發查的資料(39│ │ │ │ │ 0回傳給eloan同一關係人欄位)給一│ │ │ │ │ 校 │ │ │ │ │1.2.4 若於資料變更(Data Change) │ │ │ │ │ 的一校(Checker)發生上述問題, │ │ │ │ │ 但一校(Checker)自行鍵機的資料 │ │ │ │ │ 不會儲存,僅提供作業啟案完成的資│ │ │ │ │ 料及開放徵審徵信照會完有不符之欄│ │ │ │ │ 位的資料給一校(Checker)。 │ │ │ │ │1.2.5 若於資料變更(Data Change) │ │ │ │ │ 的同一關係人的一校發生上述問題,│ │ │ │ │ 但一校自行鍵機的資料不會儲存,僅│ │ │ │ │ 提供作業啟案完成時的同一關係人資│ │ │ │ │ 料給一校。 │ │ │ ├──┼─────────────────┤ ├────┤ │ ⒉ │2 一校(Checker)鍵機完成與初鍵( │ │見本院卷│ │ │ Maker)相符時,上傳主機時發生錯 │ │一第一八│ │ │ 誤處理 │ │九頁至第│ │ ├─────────────────┤ │一九○頁│ │ │2.1 主機發生斷線(time out)、資料鍵│ │即士院卷│ │ │ 機錯誤導致主機不吃(主機會回覆錯 │ │第五八頁│ │ │ 誤碼〈error code〉)時,規格修正 │ │反面至五│ │ │ 如下: │ │九頁 │ │ │2.1.1 系統自動將進度改為二校(Chec│ │ │ │ │ ker2)(初鍵〈maker〉/一校〈chec│ │ │ │ │ ker〉/二校〈checker2〉不同人的規│ │ │ │ │ 則仍保留)並跳回待辦,使用者(us│ │ │ │ │ er)可從二校(Checker2)修改筆進│ │ │ │ │ 入,並將二校(Checker2)所有欄位│ │ │ │ │ 打開,使用者(user)可自行決定是│ │ │ │ │ 否修改欄位,修正後再行上傳。若仍│ │ │ │ │ 上傳失敗,還是跳回待辦,再重新由│ │ │ │ │ 二校(Checker2)修改筆再次進入修│ │ │ │ │ 改,並再次將二校(Checker2)所有│ │ │ │ │ 欄位打開提供修正後,再自行上傳,│ │ │ │ │ 直到上傳成功為止。 │ │ │ │ │2.1.2同一關係人一校若發生上述問題 │ │ │ │ │ 時,系統自動將進度改為二校(初建│ │ │ │ │ /一校/二校不同人的規則仍保留)並│ │ │ │ │ 跳回待辦,使用者(user)可從二校│ │ │ │ │ 的修改筆進入,並將二校的所有欄位│ │ │ │ │ 打開,使用者(user)可自行決定是│ │ │ │ │ 否修改欄位,修正後再行上傳。若仍│ │ │ │ │ 上傳失敗,還是跳回待辦,再重新由│ │ │ │ │ 二校的修改筆再次進入修改,並再次│ │ │ │ │ 將二校的同一關係人所有欄位打開提│ │ │ │ │ 供修正後,再自行上傳,直到上傳成│ │ │ │ │ 功為止。 │ │ │ │ │2.1.3資料變更(Data Change)的一校│ │ │ │ │ (Checker)若發生上述問題時,則 │ │ │ │ │ 系統自動將進度改為二校(Checker2│ │ │ │ │ )(初鍵〈maker〉/一校〈checker │ │ │ │ │ 〉/二校〈checker2〉不同人的規則 │ │ │ │ │ 仍保留)並跳回資料變更(Data Cha│ │ │ │ │ nge)待辦,使用者(user)可從二 │ │ │ │ │ 校(Checker2)修改筆進入,(備註)│ │ │ │ │ 僅將二校(Checker2)中徵審有勾選│ │ │ │ │ 不符的欄位打開,並帶入初鍵(Make│ │ │ │ │ r)已鍵機完成的資料,使用者(use│ │ │ │ │ r)可自行決定是否修改欄位,修正 │ │ │ │ │ 後再行上傳。若仍上傳失敗,還是跳│ │ │ │ │ 回資料變更(Data Change)待辦, │ │ │ │ │ 再重新由二校(Checker2)修改筆再│ │ │ │ │ 次進入修改,與上述規則相同,打開│ │ │ │ │ 徵審有勾選不符的欄位提供修正後,│ │ │ │ │ 再自行上傳,直到上傳成功為止。 │ │ │ │ │2.1.4 若於資料變更(Data Change) │ │ │ │ │ 的同一關係人一校發生上述問題時,│ │ │ │ │ 則系統自動將進度改為二校(初建/ │ │ │ │ │ 一校/二校不同人的規則仍保留)並 │ │ │ │ │ 跳回資料變更(Data Change)待辦 │ │ │ │ │ ,使用者(user)可從資料變更(Da│ │ │ │ │ ta Change)待辦的二校修改筆進入 │ │ │ │ │ ,並將二校所有欄位打開,使用者(│ │ │ │ │ user)可自行決定是否修改欄位,修│ │ │ │ │ 正後再行上傳。若仍上傳失敗,還是│ │ │ │ │ 跳回資料變更(Data Change)待辦 │ │ │ │ │ ,再重新由二校的修改筆再次進入修│ │ │ │ │ 改,並再次將二校的所有欄位打開提│ │ │ │ │ 供修正後,再自行上傳,直到上傳成│ │ │ │ │ 功為止。 │ │ │ ├──┼─────────────────┤ ├────┤ │ ⒊ │3 初鍵(Maker)與一校(Checker)比│ │見本院卷│ │ │ 對不相同時送二校(Checker2)之欄│ │一第一九│ │ │ 位規格 │ │○頁至第│ │ ├─────────────────┤ │一九一頁│ │ │3.1 第一次上傳時僅就M/C比對不相同 │ │即士院卷│ │ │ 的欄位開放 │ │第五九頁│ │ ├─────────────────┤ │ │ │ │3.2 若上傳後發生「主機發生斷線(tim│ │ │ │ │ eout)、資料鍵機錯誤導致主機不吃 │ │ │ │ │ (主機會回覆錯誤碼〈error code〉)│ │ │ │ │ 」時,則跳回待辦,可再次從二校(│ │ │ │ │ Checker2)修改筆進入,並將二校(│ │ │ │ │ Checker2)所有欄位打開,使用者(│ │ │ │ │ user)可自行決定是否修改欄位,修│ │ │ │ │ 正後再行上傳。若仍上傳失敗,還是│ │ │ │ │ 跳回待辦,再重新由二校(Checker2│ │ │ │ │ )修改筆再次進入修改,並再次將二│ │ │ │ │ 校(Checker2)所有欄位打開提供修│ │ │ │ │ 正後,再自行上傳,直到上傳成功為│ │ │ │ │ 止。 │ │ │ │ ├─────────────────┤ │ │ │ │3.3 同一關係人初建與一校比對不相同│ │ │ │ │ 送二校的規格 │ │ │ │ │3.3.1 第一次上傳時僅就初建/一校比 │ │ │ │ │ 對不相同的欄位開放 │ │ │ │ │3.3.2 若上傳後發生「主機發生斷線 │ │ │ │ │ (timeout)、資料鍵機錯誤導致主機 │ │ │ │ │ 不吃(主機會回覆錯誤碼〈error cod│ │ │ │ │ e〉)」時,則跳回待辦,可再次從二│ │ │ │ │ 校修改筆進入,並將二校所有欄位打│ │ │ │ │ 開,使用者(user)可自行決定是否│ │ │ │ │ 修改欄位,修正後再行上傳。若仍上│ │ │ │ │ 傳失敗,還是跳回待辦,再重新由二│ │ │ │ │ 校的修改筆再次進入修改,並再次將│ │ │ │ │ 二校所有欄位打開提供修正後,再自│ │ │ │ │ 行上傳,直到上傳成功為止。 │ │ │ │ ├─────────────────┤ │ │ │ │3.4 資料變更(Data Change)的初鍵 │ │ │ │ │ (M)/一校(C)/二校(C2)發生上│ │ │ │ │ 述問題時 │ │ │ │ │3.4.1 就M/C比對不相同的欄位開放 │ │ │ │ │3.4.2 若上傳後發生「主機發生斷線 │ │ │ │ │ (timeout)、資料鍵機錯誤導致主機 │ │ │ │ │ 不吃(主機會回覆錯誤碼〈error cod│ │ │ │ │ e〉)」時,則自動將進度改為資料變│ │ │ │ │ 更(Data Change)的二校(Checker│ │ │ │ │ 2),跳回待辦,可再次從二校(Che│ │ │ │ │ cker2)修改筆進入,(備註)僅將二 │ │ │ │ │ 校(Checker2)中徵審有勾選不符的│ │ │ │ │ 欄位打開,並帶入二校(Checker2)│ │ │ │ │ 已鍵機完成的資料,使用者(user)│ │ │ │ │ 可自行決定是否修改欄位,修正後再│ │ │ │ │ 行上傳。若仍上傳失敗,還是跳回資│ │ │ │ │ 料變更(Data Change)待辦,再重 │ │ │ │ │ 新由二校(Checker2)修改筆再次進│ │ │ │ │ 入修改,與上述規則相同,打開徵審│ │ │ │ │ 有勾選不符的欄位提供修正後,再自│ │ │ │ │ 行上傳,直到上傳成功為止。 │ │ │ │ │3.4.3 同一關係人初建與一校比對不相│ │ │ │ │ 同送二校的規格 │ │ │ ├──┼─────────────────┤ ├────┤ │ ⒋ │4 保人資料自動發查並帶入一校(Chec│ │見本院卷│ │ │ ker) │ │一第一九│ │ ├─────────────────┤ │一頁即士│ │ │4.1 保人的初鍵(Maker)登打完成後 │ │院卷第五│ │ │ ,將初鍵(Maker)端主機發查且鍵 │ │九頁反面│ │ │ 機完資料給一校(Checker)(僅限 │ │ │ │ │ 發查的欄位,其餘欄位不需要帶出)│ │ │ │ │ 。 │ │ │ │ ├─────────────────┤ │ │ │ │4.2 資料變更(Data Change)無法採 │ │ │ │ │ 用此作法,仍需由使用者(user)欲│ │ │ │ │ 新增保人時於初鍵(Maker)及一校 │ │ │ │ │ (Checker)各自發查,如欲刪除保 │ │ │ │ │ 人時,則原保人資料應打開且保留,│ │ │ │ │ 由初鍵(Maker)及一校(Checker)│ │ │ │ │ 自行刪除。 │ │ │ ├──┼─────────────────┤ ├────┤ │ ⒌ │5 鍵機保人職業資料後,進入下一頁面│ │見本院卷│ │ │ 時,跳出提醒 │ │一第一九│ │ ├─────────────────┤ │一頁即士│ │ │5.1 鍵機保人職業資料(6)完成後,進 │ │院卷第五│ │ │ 入下一頁面時,跳提醒「保人請發查│ │九頁反面│ │ │ 390」於初鍵(Maker)與一校(Chec│ │ │ │ │ ker),二校(Checker2)不需要。 │ │ │ │ ├─────────────────┤ │ │ │ │5.2 資料變更(Data Change)的初鍵 │ │ │ │ │ (Maker)與一校(Checker)同樣需│ │ │ │ │ 要跳提醒。 │ │ │ ├──┼─────────────────┤ ├────┤ │ ⒍ │6 資料變更(Data Change)完成後, │ │見本院卷│ │ │ 將於上傳主機成功後,自動發查配偶│ │一第一九│ │ │ 與保人之行內資訊主機(OS390)、 │ │一頁即士│ │ │ 系統(AS400)、系統(AUM)〉、叡│ │院卷第五│ │ │ 揚),不發查保人之聯徵。 │ │九頁反面│ ├──┴─────────────────┼──────┼────┤ │(二)未估計於報價單之一校(Checker)上 │編號275 │見士院卷│ │ 傳牽涉之廣泛流程異動 │ │第五七頁│ ├────────────────────┴──────┴────┤ │十九、166人天合約外新增功能:授信政策(Policy)全新模組,及業務部│ │ ,作業科,徵審科,帳務科四科的待辦清單匣、分案分案、代理等功 │ │ 能 │ ├────────────────────┬──────┬────┤ │R3 作業科 │編號113至162│見本院卷│ ├──┬─────────────────┤ │一第一六│ │ ⒈ │待辦清單匣 │ │六頁、卷│ │ ├─────────────────┤ │二第一○│ │ │R3.2 預先登錄待辦 │ │二頁 │ │ │R3.12 核准借據待辦 │ │ │ ├──┼─────────────────┤ │ │ │ ⒉ │分案與代理 │ │ │ │ ├─────────────────┤ │ │ │ │R3.15 作業-重新分案 │ │ │ │ │R3.16 作業-案件代理設定 │ │ │ ├──┴─────────────────┤ ├────┤ │R4 徵審科 │ │見本院卷│ ├──┬─────────────────┤ │一第一六│ │ ⒈ │分案與代理 │ │六頁、卷│ │ ├─────────────────┤ │二第一○│ │ │R4.46 徵審-分案查詢 │ │三頁 │ │ │R4.48 徵審-重新分案 │ │ │ │ │R4.49 徵審-案件代理設定 │ │ │ │ │R4.47 徵審-分案規則設定 │ │ │ ├──┴─────────────────┤ ├────┤ │R5 授信政策(Policy) │ │見本院卷│ ├──┬─────────────────┤ │一第一六│ │ ⒈ │待辦清單匣 │ │六頁、卷│ │ ├───────┬─────────┤ │二第一○│ │ │授信政策(Poli│R5.2 授信政策(Pol│ │三頁 │ │ │cy)待辦 │ icy)待辦 │ │ │ │ │ │R5.3 純信貸-主畫面│ │ │ │ │ │ (呈現標籤Tag)│ │ │ │ │ │R5.4 【摘要表】 │ │ │ │ │ │R5.5 利率計價基礎-│ │ │ │ │ │ 編輯 │ │ │ │ │ │R5.6 核定利率-查詢│ │ │ │ │ │R5.7 徵信代碼-編輯│ │ │ │ │ │R5.8 資訊管理(MIS│ │ │ │ │ │ )代碼-編輯 │ │ │ │ │ │R5.9 客層分級-編輯│ │ │ │ │ │R5.10 試算 │ │ │ │ │ │R5.11 聯徵查詢 │ │ │ │ │ │R5.12 評述 │ │ │ │ │ │R5.13處理方式-傳送│ │ │ │ │ │R5.14 本案經手人員│ │ │ │ │ │ 記錄 │ │ │ │ │ │R5.15 登錄(LOG) │ │ │ │ ├───────┴─────────┤ │ │ │ │R5.16 重大例外案件事項 │ │ │ ├──┴─────────────────┤ ├────┤ │R6 業務部 │ │見本院卷│ ├──┬─────────────────┤ │一第一六│ │ ⒈ │資料登錄 │ │六頁至第│ │ ├─────────────────┤ │一六七頁│ │ │R6.10 預先登錄 │ │、卷二第│ ├──┼─────────────────┤ │一○三頁│ │ ⒉ │分案與代理 │ │至第一○│ │ ├─────────────────┤ │四頁 │ │ │R6.11 業務-重新分案 │ │ │ │ │R6.12 業務-主管職務代理設定 │ │ │ ├──┼─────────────────┤ │ │ │ ⒊ │待辦清單匣 │ │ │ │ ├───────┬─────────┤ │ │ │ │業務待辦 │R6.7.1 未核前暫退 │ │ │ │ │ │R6.7.2 重新啟案 │ │ │ ├──┼───────┴─────────┤ │ │ │ ⒋ │查詢 │ │ │ │ ├───────┬─────────┤ │ │ │ │業務-專案查詢 │R6.15 專案查詢-企 │ │ │ │ │ │金職團 │ │ │ │ │ │R6.15 專案查詢-本 │ │ │ │ │ │行消金認可-千大 │ │ │ ├──┴───────┴─────────┤ ├────┤ │R7 帳務科 │ │見本院卷│ ├──┬─────────────────┤ │一第一六│ │ ⒈ │待辦清單匣 │ │七頁、卷│ │ ├───────┬─────────┤ │二第一○│ │ │撥貸待辦 │R7.5匯款/轉帳-輸入│ │四頁 │ ├──┼───────┴─────────┤ │ │ │ ⒉ │分案與代理 │ │ │ │ ├─────────────────┤ │ │ │ │R7.16 帳務-分案查詢 │ │ │ │ │R7.17 帳務-分案規則設定 │ │ │ │ │R7.18 帳務-重新分案 │ │ │ │ │R7.19 帳務-案件代理設定 │ │ │ ├──┴─────────────────┴──────┴────┤ │二十、25人天之擴增新功能未報價部分 │ ├──┬─────────────────┬──────┬────┤ │ ⒈ │信卡歷史(e-CARD) │編號239至242│見士院卷│ ├──┼─────────────────┤ │第五四頁│ │ ⒉ │徵審「徵信照會」上傳異動資料更新至│ │ │ │ │ETABS(系統)功能 │ │ │ ├──┼─────────────────┤ │ │ │ ⒊ │保證人與借款人關係 │ │ │ ├──┼─────────────────┤ │ │ │ ⒋ │業務代償後負債比 │ │ │ ├──┴─────────────────┴──────┴────┤ │二一、兩造會議時所列問題單共計70項問題 │ ├────────────────────┬───────────┤ │(一)第一階段問題52項 │編號276至328 │ ├──┬─────────────────┼──────┬────┤ │ ⒈ │24 權限-U12 │編號278至283│見本院卷│ ├──┼─────────────────┤、285、287、│二第一五│ │ ⒉ │40 徵審-R0-000000-調整檢核表選項間│289至290、29│九頁反面│ │ │ 距-J │2、296至305 │至第一六│ ├──┼─────────────────┤、307、309至│一頁 │ │ ⒊ │52 徵審-R0-000000-案件查詢頁面下拉│310、312、31│ │ │ │ 選項問題-J │4至318、321 │ │ ├──┼─────────────────┤、323至324、│ │ │ ⒋ │55 徵審-R0-000000-徵審待辦清單匣「│326至328 │ │ │ │ 清除」功能鍵點選問題-J │ │ │ ├──┼─────────────────┤ │ │ │ ⒌ │56 徵審-R0-000000-畫面操作期間,出 │ │ │ │ │ 現"操作逾時"訊息-J │ │ │ ├──┼─────────────────┤ │ │ │ ⒍ │58 徵審-R0-000000-案件查詢畫面查詢│ │ │ │ │ 條件修改-J │ │ │ ├──┼─────────────────┤ │ │ │ ⒎ │74 徵審R0-000000-徵信照會借款人、 │ │ │ │ │ 保證人所得認定方式排序不同-K │ │ │ ├──┼─────────────────┤ │ │ │ ⒏ │95 公用功能-登入資訊 │ │ │ ├──┼─────────────────┤ │ │ │ ⒐ │109 帳務-R0-000000-00-匯款/轉帳輸 │ │ │ │ │ 入行庫與帳號未檢核 │ │ │ ├──┼─────────────────┤ │ │ │ ⒑ │110 帳務-R0-000000-00-匯款/轉帳輸 │ │ │ │ │ 入授扣帳號位數未檢核 │ │ │ ├──┼─────────────────┤ │ │ │ ⒒ │156 徵審R0-000000-徵信照會畫面應為│ │ │ │ │ 欄位可任意輸入,不一定要選"相符"-│ │ │ │ │ J │ │ │ ├──┼─────────────────┤ │ │ │ ⒓ │223 徵審R0-000000-【徵審徵一主畫面│ │ │ │ │ 】"徵信作業"與"處理方式"請新增空 │ │ │ │ │ 白選項-J │ │ │ ├──┼─────────────────┤ │ │ │ ⒔ │226 徵審R0-000000-徵信照會畫面需調│ │ │ │ │ 整欄寬之欄位-J │ │ │ ├──┼─────────────────┤ │ │ │ ⒕ │227 徵審R0-000000-徵信照會畫面行動│ │ │ │ │ 電話\接電人選項有誤,所有下拉選項│ │ │ │ │ 皆需有空白選項-J │ │ │ ├──┼─────────────────┤ │ │ │ ⒖ │228 徵審R0-000000-【徵審徵一主畫面│ │ │ │ │ 】進入主畫面, "處理方式"欄位應預 │ │ │ │ │ 設為空白-J │ │ │ ├──┼─────────────────┤ │ │ │ ⒗ │261 作業-U3-036啟案待辦中有該案, │ │ │ │ │ 但以客戶身分證(ID)查詢顯示”不 │ │ │ │ │ 在名單內” │ │ │ ├──┼─────────────────┤ │ │ │ ⒘ │295 帳務-R0-0000-00-歷程有缺漏某些│ │ │ │ │ 關卡進度,且顯示進度、處理方式...│ │ │ │ │ 等內容不明確 │ │ │ ├──┼─────────────────┤ │ │ │ ⒙ │305 作業-U3-044連動欄位至多電話多 │ │ │ │ │ 地址處之功能請包含修改時一併連動 │ │ │ ├──┼─────────────────┤ │ │ │ ⒚ │310 帳務-R0-0000-00-撥貸主管待辦,│ │ │ │ │ 按「退檢核」後,無提示下一關人員 │ │ │ │ │ 為何,無法即時知道案件之去向 │ │ │ ├──┼─────────────────┤ │ │ │ ⒛ │315 作業-U3-050有歸檔經辦權限者之 │ │ │ │ │ 歸檔待辦案件皆不同 │ │ │ ├──┼─────────────────┤ │ │ │ │327 徵審R0-000000-【徵信代碼-編輯 │ │ │ │ │ 】修改拒絕代碼及例外核准代碼排列 │ │ │ │ │ 順序-J │ │ │ ├──┼─────────────────┤ │ │ │ │367 作業-U3-067多地址電話拉霸反應 │ │ │ │ │ 慢須按2次 │ │ │ ├──┼─────────────────┤ │ │ │ │392 作業-U3-075『→』內接收人定義 │ │ │ │ │ 有問題 │ │ │ ├──┼─────────────────┤ │ │ │ │394 作業-U3-076『→』內同單位名稱 │ │ │ │ │ 顯示不一致 │ │ │ ├──┼─────────────────┤ │ │ │ │435 作管-R15.3.6-婉拒理由代碼及例 │ │ │ │ │ 外核准代碼參數無法新增 │ │ │ ├──┼─────────────────┤ │ │ │ │496 作業-U3-103建議保人資料頁面可 │ │ │ │ │ 加註保人1至4 │ │ │ ├──┼─────────────────┤ │ │ │ │502 徵審R0-000000-查詢日期及資料日│ │ │ │ │ 期顯示格式沒資料(NO DATA)的字體│ │ │ │ │ 大小寫統一顯示,不必要的區塊去除和│ │ │ │ │ 確認鈕的位置,關係及親等欄位的顯示│ │ │ │ │ -Y │ │ │ ├──┼─────────────────┤ │ │ │ │507 徵審R0-000000-請於登入E-Loan系│ │ │ │ │ 統時,於畫面顯示使用者代號及名稱 │ │ │ │ │ 、日期-K │ │ │ ├──┼─────────────────┤ │ │ │ │524 徵審R0-000000-徵審主畫面之處理│ │ │ │ │ 方式增加空白選項並預設空白-K │ │ │ ├──┼─────────────────┤ │ │ │ │526 徵審R0-000000-徵信照會表內選項│ │ │ │ │ 改選空白,其後方已輸入之資料請自動│ │ │ │ │ 清空;要修改欄位名稱-J │ │ │ ├──┼─────────────────┤ │ │ │ │569 徵審R0-000000-有關AUM畫面調整 │ │ │ │ │ 欄位值顯示,及將全部12筆直接呈現 │ │ │ │ │ ,不用顯示5筆再下拉-K │ │ │ ├──┼─────────────────┤ │ │ │ │596 作管-R15.014-代碼彙總表等參數 │ │ │ │ │ 項目,維護與搜尋不易 │ │ │ ├──┼─────────────────┤ │ │ │ │605 徵審R0-000000-案件查詢-徵信作 │ │ │ │ │ 業畫面系統(AUM)及信貸歷史的查詢│ │ │ │ │ 日期及時間顯示有誤-P │ │ │ ├──┼─────────────────┤ │ │ │ │625 作業-U3-143一校(Checker)時應│ │ │ │ │ 把初鍵(maker)發查保人資料帶入 │ │ │ ├──┼─────────────────┤ │ │ │ │634 徵審R0-000000-調整徵審待辦之案│ │ │ │ │ 件歷程與本案經手人員紀錄及案件查 │ │ │ │ │ 詢-徵信作業之案件歷程同步-P │ │ │ ├──┼─────────────────┤ │ │ │ │647 徵審R0-000000-徵信照會若有徵信│ │ │ │ │ (hit)到偽冒電話未顯示紅字"△"且│ │ │ │ │ 欄位值未反紅-P │ │ │ ├──┼─────────────────┼──────┼────┤ │ │12 作業-U3-004輸入地址出現「無法取│編號277、284│見本院卷│ │ │ 得郵遞區號」訊息[電文問題單] │、286、288、│二第一六│ ├──┼─────────────────┤291、293至29│一頁至第│ │ │63 徵審-R0-000000-處理方式:傳送中│5、306、308 │一六二頁│ │ │ 心五級人員出現【查詢B28需逾062日 │、311、313、│ │ │ │ 期】-K │319至320、32│ │ ├──┼─────────────────┤2、325 │ │ │ │79 徵審R0-000000-信卡記錄與系統(A│ │ │ │ │ S400)系統比對後不相符[電文問題單│ │ │ │ │ ]-Y │ │ │ ├──┼─────────────────┤ │ │ │ │101 共用功能-登出-按「登出」後,確│ │ │ │ │ 認方框之「x」沒有功能 │ │ │ ├──┼─────────────────┤ │ │ │ │143 帳務-R0-000000-00-000系統之302│ │ │ │ │ 623新增項目22無法使用[電文問題單]│ │ │ ├──┼─────────────────┤ │ │ │ │169 作業-U3-019異動日期未更新為異 │ │ │ │ │ 動當日 │ │ │ ├──┼─────────────────┤ │ │ │ │199 徵審-R0-000000-信卡記錄中的中 │ │ │ │ │ 文姓名及總正卡數和申停日期顯示問 │ │ │ │ │ 題-Y[電文問題單] │ │ │ ├──┼─────────────────┤ │ │ │ │206 徵審R0-000000-貸款明細內放款帳│ │ │ │ │ 卡明細查詢無資料-K[電文問題單] │ │ │ ├──┼─────────────────┤ │ │ │ │346 作管-R15.3.5-參數維護新增業務 │ │ │ │ │ 來源,但啟案端未增加此選項 │ │ │ ├──┼─────────────────┤ │ │ │ │382 帳務-R0-0000-00-上傳390之05015│ │ │ │ │ 0內容-電話及地址代碼帶入有誤 │ │ │ ├──┼─────────────────┤ │ │ │ │431 徵審R0-000000-徵一與徵二處理方│ │ │ │ │ 式下拉清單缺"退件(送AO)"選項 -J │ │ │ ├──┼─────────────────┤ │ │ │ │442 徵審R0-000000-客戶借款明細重覆│ │ │ │ │ 出現且未帶出公教貸款戶繳息明細(電│ │ │ │ │ 文)-K │ │ │ ├──┼─────────────────┤ │ │ │ │532 帳務-R0-0000-00-藍色標示跳離正│ │ │ │ │ 處理案件至他案易混淆 │ │ │ ├──┼─────────────────┤ │ │ │ │549 作業-U3-119上傳失敗訊息為服務 │ │ │ │ │ 單位非全型字[電文問題單] │ │ │ ├──┼─────────────────┤ │ │ │ │573 作管-R15.013-部分參數無「新增 │ │ │ │ │ 」或「修改」或「停用」功能,請新 │ │ │ │ │ 增 │ │ │ ├──┼─────────────────┤ │ │ │ │608 徵審R0-000000-客戶借款明細及國│ │ │ │ │ 宅貸款繳息明細(電文)-K │ │ │ ├──┴─────────────────┼──────┼────┤ │(二)第二階段問題18項 │編號329至347│見本院卷│ ├──┬─────────────────┤ │三第七一│ │ ⒈ │440 徵審R0-000000-設定各畫面標籤(│ │頁、第七│ │ │ TAB)之跳動順序-P │ │三頁至第│ ├──┼─────────────────┤ │七八頁 │ │ ⒉ │521 徵審R0-000000-作業資料變更(Da│ │ │ │ │ ta Change)修改後徵信照會標籤(ta│ │ │ │ │ g及徵信照會彙總表內容顯示問題-P │ │ │ ├──┼─────────────────┤ │ │ │ ⒊ │544 帳務-R0-0000-00-“系統警示”經│ │ │ │ │ ”重新分案”後會消失 │ │ │ ├──┼─────────────────┤ │ │ │ ⒋ │556 徵審R0-000000-畫面美化及加千分│ │ │ │ │ 位問題 K │ │ │ ├──┼─────────────────┤ │ │ │ ⒌ │117 徵審R0-000000-黑名單資訊未完整│ │ │ │ │ 帶入及統編黑名單資訊無顯示-U │ │ │ ├──┼─────────────────┤ │ │ │ ⒍ │205 徵審R0-000000-黑名單筆數有遺漏│ │ │ │ │ 且狀態有誤,及客戶身分證欄位未顯 │ │ │ │ │ 示客戶身分證(ID)及公司統一編號 │ │ │ │ │ -Y │ │ │ ├──┼─────────────────┤ │ │ │ ⒎ │222 作業-U3-052保人基本資料不須由 │ │ │ │ │ 一校(checker)重新發查 │ │ │ ├──┼─────────────────┤ │ │ │ ⒏ │224 徵審R0- 000000-客戶特殊事故查 │ │ │ │ │ 詢時,將公司統一編號一併列入查詢 │ │ │ │ │ ,有資料時也須一同條列出來-Y │ │ │ ├──┼─────────────────┤ │ │ │ ⒐ │271 徵審R0-000000-信卡紀錄歸戶、使│ │ │ │ │ 用率、預借餘額顯示問題-P │ │ │ ├──┼─────────────────┤ │ │ │ ⒑ │274 徵審R0-000000-信卡紀錄的可用餘│ │ │ │ │ 額及繳款金額與系統(S00C)不同-P │ │ │ ├──┼─────────────────┤ │ │ │ ⒒ │282 徵審R0-000000-信卡紀錄保證人、│ │ │ │ │ 臨調額度顯示問題-P │ │ │ ├──┼─────────────────┤ │ │ │ ⒓ │283 徵審R0-000000-表頭之債清註記及│ │ │ │ │ D碼(D CODE)顯示有誤問題-P │ │ │ ├──┼─────────────────┤ │ │ │ ⒔ │287 徵審R0-000000-信卡紀錄之授權金│ │ │ │ │ 額顯示問題-P[電文問題] │ │ │ ├──┼─────────────────┤ │ │ │ ⒕ │343 徵審R0-000000-信卡紀錄之近親及│ │ │ │ │ 朋友電話(o)未完整顯示公司分機-P │ │ │ ├──┼─────────────────┤ │ │ │ ⒖ │356 徵審R0-000000-卡友通信貸款案件│ │ │ │ │ ,徵二及覆核均無法進行查詢餘額-P │ │ │ ├──┼─────────────────┤ │ │ │ ⒗ │358 徵審R0-000000-優選卡友案件之利│ │ │ │ │ 率條件畫面,無餘額查詢及授權佔額 │ │ │ │ │ 鈕-P │ │ │ ├──┼─────────────────┤ │ │ │ ⒘ │424 徵審R0-000000-作業鍵檔的同一關│ │ │ │ │ 係人資料與徵審同一關係人資料不同 │ │ │ │ │ K │ │ │ ├──┼─────────────────┤ │ │ │ ⒙ │469 徵審R0-000000-在簡易徵信照會標│ │ │ │ │ 籤(tag)勾選回傳系統(AS400), │ │ │ │ │ 覆核人員核准送業務(AO)後,系統 │ │ │ │ │ (AS400)客戶主檔仍未更新資料;勾│ │ │ │ │ 選回傳系統(AS400))徵二未顯示-P│ │ │ ├──┴─────────────────┴──────┴────┤ │二二、部署方式有誤導致重新修改部署方式與64支批次程式 │ ├──┬────────┬────────┬──────┬────┤ │ │批次名稱 │批次描述 │編號348至411│見本院卷│ ├──┼────────┼────────┤ │二第二一│ │ ⒈ │ApplyeJCIC037 │聯徵表格(EJCIC │ │三頁反面│ │ │ │037)連線查詢 │ │ │ ├──┼────────┼────────┤ │ │ │ ⒉ │ApplyeJCIC062 │聯徵表格(EJCIC │ │ │ │ │ │062)連線查詢 │ │ │ ├──┼────────┼────────┤ │ │ │ ⒊ │ApplyeJCICB28 │聯徵表格(EJCIC │ │ │ │ │ │B28)連線查詢 │ │ │ ├──┼────────┼────────┤ ├────┤ │ ⒋ │ApplyeTCH │表格(ETCH)連線│ │見本院卷│ │ │ │查詢 │ │二第二一│ ├──┼────────┼────────┤ │四頁 │ │ ⒌ │AUMTrans │(系統)AUM │ │ │ ├──┼────────┼────────┤ │ │ │ ⒍ │AutoeLoanAction │案件狀態自動更新│ │ │ │ │ │與自動提醒通知 │ │ │ ├──┼────────┼────────┤ │ │ │ ⒎ │BranchBank │銀行分行代號表同│ │ │ │ │ │步 │ │ │ ├──┼────────┼────────┤ │ │ │ ⒏ │CardHistoryTrans│信卡歷史 │ │ │ ├──┼────────┼────────┤ │ │ │ ⒐ │CEF111RTrans │卡片基本資料 │ │ │ ├──┼────────┼────────┤ │ │ │ ⒑ │CEF112RTrans │歸戶資料 │ │ │ ├──┼────────┼────────┤ │ │ │ ⒒ │CEF113RTrans │卡人基本資料 │ │ │ ├──┼────────┼────────┤ │ │ │ ⒓ │CEF114RTrans │信用評等資料 │ │ │ ├──┼────────┼────────┤ ├────┤ │ ⒔ │CEF115RTrans │特殊資料 │ │見本院卷│ ├──┼────────┼────────┤ │二第二一│ │ ⒕ │CEF223RTransLoop│營業日查詢錯誤,│ │四頁反面│ │ │ │重新查詢 │ │ │ ├──┼────────┼────────┤ │ │ │ ⒖ │ComparisonList │信用卡欄位( │ │ │ │ │ │CretidCard Table│ │ │ │ │ │)維護同步 │ │ │ ├──┼────────┼────────┤ │ │ │ ⒗ │DispatchCase │案件自動代理 │ │ │ ├──┼────────┼────────┤ │ │ │ ⒘ │eJCIC037ToDUR │聯徵表格(JCIC03│ │ │ │ │ │7)資料傳給天新 │ │ │ ├──┼────────┼────────┤ │ │ │ ⒙ │eJCIC062ToDUR │聯徵表格(JCIC06│ │ │ │ │ │2)資料傳給天新 │ │ │ ├──┼────────┼────────┤ │ │ │ ⒚ │eJCICB28ToDUR │聯徵表格(JCICB2│ │ │ │ │ │8)資料傳給天新 │ │ │ ├──┼────────┼────────┤ │ │ │ ⒛ │ExporteJCIC037 │匯出聯徵表格(EJ│ │ │ │ │ │CIC037)查詢結果│ │ │ ├──┼────────┼────────┤ │ │ │ │ExporteJCIC062 │匯出聯徵表格(EJ│ │ │ │ │ │CIC062)查詢結果│ │ │ ├──┼────────┼────────┤ │ │ │ │ExporteJCICB28 │匯出聯徵表格(EJ│ │ │ │ │ │CICB28)查詢結果│ │ │ ├──┼────────┼────────┤ │ │ │ │ExporteTCH │匯出(格式)ETCH│ │ │ │ │ │查詢結果 │ │ │ ├──┼────────┼────────┤ ├────┤ │ │FC032151Trans │客戶基本資料維護│ │見本院卷│ ├──┼────────┼────────┤ │二第二一│ │ │FC032153Trans │客戶多通訊地址維│ │五頁 │ │ │ │護 │ │ │ ├──┼────────┼────────┤ │ │ │ │FC032154Trans │客戶多電話維護 │ │ │ ├──┼────────┼────────┤ │ │ │ │FC032164Trans │同一關係人 │ │ │ ├──┼────────┼────────┤ │ │ │ │FC032175_01Trans│親屬代償維護交易│ │ │ │ │ │(消費性貸款) │ │ │ ├──┼────────┼────────┤ │ │ │ │FC032175_02Trans│親屬代償維護交易│ │ │ │ │ │(信用卡款) │ │ │ ├──┼────────┼────────┤ │ │ │ │FC032175_03Trans│親屬代償維護交易│ │ │ │ │ │(現金卡款) │ │ │ ├──┼────────┼────────┤ │ │ │ │FC032651Trans │客戶放款明細查詢│ │ │ │ │ │(不含結清戶) │ │ │ ├──┼────────┼────────┤ │ │ │ │FC032655Trans │客戶特殊事故 │ │ │ ├──┼────────┼────────┤ ├────┤ │ │FC032661Trans │概括性不良資料查│ │見本院卷│ │ │ │詢 │ │二第二一│ ├──┼────────┼────────┤ │五頁反面│ │ │FC032671Trans │客戶往來歸戶查詢│ │ │ ├──┼────────┼────────┤ │ │ │ │FC032675Trans │客戶往來歸戶台外│ │ │ │ │ │幣存款即時餘額查│ │ │ │ │ │詢 │ │ │ ├──┼────────┼────────┤ │ │ │ │IQ012656Trans │台幣放款利率查詢│ │ │ │ │ │-利率計價基礎 │ │ │ ├──┼────────┼────────┤ │ │ │ │LM050150Upload │授信客戶資料建檔│ │ │ ├──┼────────┼────────┤ │ │ │ │LM050153Trans │授信額度核准 │ │ │ ├──┼────────┼────────┤ │ │ │ │LM050153Upload │授信額度核准 │ │ │ ├──┼────────┼────────┤ │ │ │ │LM050164Upload │客戶契據維護 │ │ │ ├──┼────────┼────────┤ │ │ │ │LM052650_01Trans│客戶借款明細查詢│ │ │ ├──┼────────┼────────┤ ├────┤ │ │LM052650_04Trans│同一關係人借款明│ │見本院卷│ │ │ │細查詢 │ │二第二一│ ├──┼────────┼────────┤ │六頁 │ │ │LM052650_07Trans│授信利害關係人查│ │ │ │ │ │詢 │ │ │ ├──┼────────┼────────┤ │ │ │ │LM052650_14Trans│金控法利害關係人│ │ │ ├──┼────────┼────────┤ │ │ │ │LM052650_17Trans│客戶借款明細查詢│ │ │ │ │ │(含結清戶) │ │ │ ├──┼────────┼────────┤ │ │ │ │LMPTrans │系統(LMP) │ │ │ ├──┼────────┼────────┤ │ │ │ │LN300326Upload │一般撥款-消金 │ │ │ ├──┼────────┼────────┤ │ │ │ │LN300713Upload │帳務管理費/手續 │ │ │ │ │ │費建檔 │ │ │ ├──┼────────┼────────┤ │ │ │ │LN302623Trans │放款主檔明細表 │ │ │ │ │ │(EXCEL) │ │ │ ├──┼────────┼────────┤ │ │ │ │LN372611_01Trans│放款帳卡明細查詢│ │ │ │ │ │01 - 放款本息 │ │ │ ├──┼────────┼────────┤ │ │ │ │LN372611_02Trans│放款帳卡明細查詢│ │ │ │ │ │02 - 利息 │ │ │ ├──┼────────┼────────┤ ├────┤ │ │LN372611_03Trans│放款帳卡明細查詢│ │見本院卷│ │ │ │03 - 部份銷帳 │ │二第二一│ ├──┼────────┼────────┤ │六頁反面│ │ │LogTableMaintain│ │ │ │ │ │ │ │ │ │ ├──┼────────┼────────┤ │ │ │ │OT362611Trans │公教帳卡明細查詢│ │ │ ├──┼────────┼────────┤ │ │ │ │PasswordExpireCh│密碼180天未變更 │ │ │ │ │ │自動鎖定帳號 │ │ │ ├──┼────────┼────────┤ │ │ │ │PH352611Trans │國宅帳卡明細查詢│ │ │ ├──┼────────┼────────┤ │ │ │ │RemitBank │分期金匯兌銀行主│ │ │ │ │ │檔同步 │ │ │ ├──┼────────┼────────┤ │ │ │ │SC202652Trans │平均餘額查詢 │ │ │ ├──┼────────┼────────┤ │ │ │ │SC202672Trans │一本萬利帳戶平均│ │ │ │ │ │餘額 │ │ │ ├──┼────────┼────────┤ │ │ │ │SendMail │寄送電子郵件 │ │ │ ├──┼────────┼────────┤ │ │ │ │ServerDiskSize │取得伺服器硬碟空│ │ │ │ │ │間 │ │ │ ├──┼────────┼────────┤ │ │ │ │SL382607Trans │就學帳卡明細查詢│ │ │ │ │ │ │ │ │ ├──┼────────┼────────┤ ├────┤ │ │TD142651Trans │定存歸戶查詢(-2 │ │見本院卷│ │ │ │未解約明細) │ │二第二一│ ├──┼────────┼────────┤ │七頁 │ │ │TP120100Trans │運動彩券運動彩券│ │ │ │ │ │經銷商入扣帳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