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69號上 訴 人 謝善云即微風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4469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