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宇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78號原 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田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登利絲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登利絲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