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24號原 告 吳泳志 訴訟代理人 鄭牧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