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王棱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棱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5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