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63號原 告 羅素貞 訴訟代理人 趙文魁律師 被 告 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3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