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63號上 訴 人 羅素貞 被 上訴人 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516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美金48萬1315元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8萬8544元(481315x30.102+1000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5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