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吳學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4號原 告 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8萬2,8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尚欠6,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