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怡和大廈管理委員會、林麗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怡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麗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長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