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66號上訴人即 本訴原告及 反訴被告 馥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韓瑞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洋企業有限公司因101年訴字第86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及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肆佰壹拾伍萬叁仟叁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