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5號原 告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複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被 告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猪狩茂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4條 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2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翌日20日內,將本件提付新加坡仲裁並向本院陳報,原告已於同年2月6日收受前開裁定,然迄今並未向本院陳報已向新加坡提付仲裁之相關證明文件,自應認已於法定期間未提付仲裁,本院自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駁回其訴,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