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陳清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反訴 原告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鄭佑祥律師 賴素如律師 洪文浚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損害賠償間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與本訴訴訟標的不同,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