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韓蔚廷、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謝漢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漢金 人 被 告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被 告 楊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聲明異議而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8,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51,902元 ,扣除申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500元,應補繳裁判費10,451,4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