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陳啟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柒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104年9月11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體表明上訴事由,茲命上訴人於前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劉碧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