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亞仕登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源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246,16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 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