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盧正昕、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蘇欽松、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56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欽松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許顯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貳仟貳佰玖拾伍萬貳仟陸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零陸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整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零陸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整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