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14,528元,應繳裁判費111,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111,11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