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55號原 告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余瑞陞律師 被 告 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