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辰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何俊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60號原 告 辰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吳雅筠律師 被 告 張智人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張智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智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叁拾陸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含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事實理由),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