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張峯豪、泰崵科技有限公司、維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9號原 告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被 告 泰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維 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414,600 元(即923454.72《美金》×29.687《匯率》=27,474,600《新臺幣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3,296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252,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