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高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華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 告 杜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億柒仟叁佰叁拾陸萬貳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億伍仟柒佰捌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約定書第28條、保證書第7條、放款合約第13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貸與人公司所在 地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賴庚申與被告分別於民國86年5月5日、5月12日各向 訴外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信託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128,500,000元,並互相擔任他方借款債 務之連帶保證人。而借款人所負一切利息債務,均依照訂約當時之約定利率計算,無約定者依照發生當日公司放款最高利率計算;又如債務人未依約償付債務,逾期在6個月以內 償還時,另按逾期時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月者,則應按逾期時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惟賴庚申及被告均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中聯信託公司即於93年間就本院92年度民執字第18065號強制執行事件參與分 配,並獲得部分清償。嗣中聯信託公司於95年3月31日將被 告及賴庚申之原始貸款金額128,500,000元(被告部分截至 94年10月31日止之未償本金餘額為106,644,000元,賴庚申 部分截至94年10月31日止之未償本金餘額為106,706,000元 之不良債權下一切權利、名義、利益、義務及責任轉讓予原告,原告受讓上開債權後,即於95年間就本院95年度執字第13529號強制執行事件參與分配,並為部分受償,惟執行後 ,原告尚有本金267,212,38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未獲清償,被告自應負給付責任。 ㈡訴外人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全公司)於85年6月 25日邀同訴外人陳增祥、被告杜明福為連帶保證人,向中聯信託公司借款為504,000,000元,並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償 付債務,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時,另按逾期時利率之一成 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應按逾期時利率之二成 加付違約金。惟宏全公司嗣後未依約清償,中聯信託公司即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並於95年4月8日將上開債權一切權利、名義、利益、義務及責任讓與訴外人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誠公司),仲誠公司復於95年4 月17日將該債權讓與原告。嗣原告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29596號強制執行事件參與分配,並為部分受償, 惟執行後,原告尚有本金406,703,65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被告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㈢訴外人益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固公司)於86年9月 27日邀同訴外人林世坦、被告杜明福為連帶保證人,向中聯信託公司借款360,000,000元,並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償付 債務,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時,另按逾期時利率之一成加 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應按逾期時利率之二成加 付違約金。惟益固公司嗣後未依約清償,中聯信託公司即於95年11月30日將上開不良債權讓與仲誠公司,仲誠公司復於同日將該債權讓與原告,益固公司尚餘本金360,000,000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㈣訴外人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益公司)於88年6月 28日邀同訴外人林韋美貞、林鴻明、林鴻道、林許美玲、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銀行)借款300,000,000元,而借款人支用本放款 之本金,在未予清償前,應按放款人所訂之基本放款利率減年利率0.5%後之利率,按月計付利息;並約定如債務人未 依約償付債務,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之10%加 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份,則依約定利 率之20%加付違約金。惟瑞益公司嗣後未依約清償,中華開發銀行即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並於該執行事件未終結前即95年8月28日將上開不良債權讓與原告,原告為 部分受償,惟原告尚有本金39,446,86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被告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給付責任。爰依債權讓與、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㈤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73,362,90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㈠部分,雖據其提出約定書、保證書、本票、債權讓渡書、債權讓與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18065號、95年度執字第13529號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影本為證;惟依上開分配表所示,原告之債權原本為213,350,112元,自93年3月26日起至96年9月3日止按年息8.4%計算之利息部分為61,718,388 元,則本金及利息共計為275,068,500元,原告經分配受償 7,856,114元,依民法第323條之規定,先以抵充利息後,被告及賴庚申尚餘267,212,386元未清償,而其中本金部分為 213,350,112元,利息部分為53,862,274元,則原告主張被 告及賴庚申尚有本金267,212,386元未清償,且應自96年9月3日起計算利息及違約金,容有誤會,是以,原告請求被告 應給付267,212,386元,及其中本金213,350,112元部分,加計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㈡㈢㈣部分,業據其提出約定書、保證書、本票、債權讓渡書、債權讓與公告、債權讓與聲明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5年桃金拍字第1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29596號)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 表、中華開發銀行放款合約、債權讓與證明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5年士金拍字第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93年度執字第14184號)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 分配表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806,150,519元,及 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據債權讓與、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純敏 附表一: ┌──┬────────┬──────┬──────────┬───────────┐ │ │ │ │ 利息 │ 違約金 │ │ │ │ ├──────┬───┼───────┬───┤ │編號│本金金額 │借款日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 │年利率│ │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民國) │ │ ├──┼────────┼──────┼──────┼───┼───────┼───┤ │1. │267,212,386元 │86年5月12日 │96年9月3日起│8.4% │96年9月3日起 │1.68%│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2. │406,703,654元 │85年6月25日 │96年4月20日 │9% │96年4月20日起 │1.8%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3. │360,000,000元 │86年9月27日 │89年9月28日 │9.5% │89年9月28日起 │0.95%│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90年3月27日 │ │ │ │ │ │ │ │止 │ │ │ │ │ │ │ ├───────┼───┤ │ │ │ │ │ │90年3月28日起 │1.9%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4. │39,446,865元 │88年6月28日 │95年8月31日 │6% │95年8月31日起 │1.2%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本金│1,073,362,905 元 │ │合計│ │ └──┴──────────────────────────────────────┘ 附表二: ┌──┬────────┬──────┬──────────┬───────────┐ │ │ │ │ 利息 │ 違約金 │ │ │ │ ├──────┬───┼───────┬───┤ │編號│本金金額 │借款日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 │年利率│ │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民國) │ │ ├──┼────────┼──────┼──────┼───┼───────┼───┤ │1. │213,350,112元 │86年5月12日 │96年9月4日起│8.4% │96年9月4日起至│1.68%│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2. │406,703,654元 │85年6月25日 │96年4月20日 │9% │96年4月20日起 │1.8%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3. │360,000,000元 │86年9月27日 │89年9月28日 │9.5% │89年9月28日起 │0.95%│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90年3月27日 │ │ │ │ │ │ │ │止 │ │ │ │ │ │ │ ├───────┼───┤ │ │ │ │ │ │90年3月28日起 │1.9%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4. │39,446,865元 │88年6月28日 │95年8月31日 │6% │95年8月31日起 │1.2%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本金│1,019,500,631 元 │ │合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