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發放股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廖浩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04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浩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放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517,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517,54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5,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