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發放股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04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浩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發放股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517,548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5,776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5,776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5,276元」,並退還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並就逾繳之裁判費予以退還。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