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27號原 告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 被 告 王恒通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就本 院98年度訴字第1106號刑事案件卷㈠第30-39頁訊問筆錄內容及 原告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之部分表示具體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