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27號上 訴 人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恒通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9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肆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壹仟伍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