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60號原 告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仁貴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嚴心吟律師 被 告 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世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複代理人 鄭旭峯 被 告 德營物業管理顧問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億營 被 告 永世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林明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以公告現值計算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土地價額,並據此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75,111 元。然查,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係原告於民國100 年7 月6 日經本院拍賣程序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土地係原告於101 年5 月4 日向陳同公司購買取得,近年內曾經自由市場交易買賣,惟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101 年8 月15日有相當時日,市場行情已有變動,且動產或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常受買賣雙方之需求、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值等之影響,當事人間就該交易價額有所爭執,應調查實際情形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此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866 號裁定參照),爰命原告於20日內,提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土地於101 年8 月15日訴訟繫屬時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諸如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勿再以公告現值計算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扣除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775,111 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