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51號聲 請 人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仁 訴訟代理人 蘇愷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二六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曹瓊文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5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 ├──┼──────────┼─────────┼──────┼─────────┼─────┤ │001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93年12月24日│30,000,000元 │ZN0000000 │ │ │ │權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