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73號聲 請 人 邱弘智 代 理 人 湯淑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郭人瑋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7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 │001 │弘諺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0年8月10日│2萬1,793元│FD0000000 │ │ │司 陳國鴻 │信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