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62號聲 請 人 喜洋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叔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鍾雯芳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6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喜洋洋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100年12月28日 │336,500元 │ED0000000 │ │ │ │ 林叔宏 │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