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13號聲 請 人 許浩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沈世儒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1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 │1000│ ├──┼──────────┼───────┼──┼──┤ │002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 │86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