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50號聲 請 人 王志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5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 │001 │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1 │1000 │ ├──┼───────────────┼───────┼───┼───┤ │002 │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1 │1000 │ ├──┼───────────────┼───────┼───┼───┤ │003 │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