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51號聲 請 人 王志杰(即馬繡台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廖素芳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5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1 │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2 │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3 │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 │股票│1 │1000│ └──┴──────────┴───────┴──┴──┴──┘